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的期限是多久?办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完成的,首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立案侦查,通过多种手段查清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等证据确凿后,公安机关就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其发起公诉。那么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的期限是多久?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二、刑事诉讼案件移交和移送的区别是什么?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综上所述,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是最先介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移交案件的期限是两到三个月,公安机关会将卷宗、证据材料等移交给检察院。等检察院核实无误后,就要进入公诉环节,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案件的移交和移送是有区别的,移送一般是在平行部门之间发生。
  
  
  


·车险出险后多久不定损无效 ?
      车险出险后多久不定损无效 ?一、车险出险后多久不定损无效 1、出现交通事故后多久不定损,可能会无效,可以理解为出现交通事故后多久不定损,失去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机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车辆确有购买相应的保险,车辆所有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48个小时左右进行现场勘查,带保险公司确定并非车主责任时,向车主进行理赔。一般保险公司定损都是以修复为主要原则。 2、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可能会出现不同情况...


·醉驾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
      醉驾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二、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


·在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
      在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一般此时,经纪公司会让买卖双方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为他们牵线搭桥。那么二手房纠纷的类型包括了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二手房纠纷的类型包括了哪些 1、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


·一、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怎么赔偿?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的赔偿主要是除了赔付医疗费以外,对于造成伤残的,还要赔付残疾赔偿金,而伤残等级的划分从严重到轻度,分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至于何时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时间,各地规定不一,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后,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二...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赔偿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


·车子被刮了怎么报保险索赔
      车子被刮了怎么报保险索赔1、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 电话进行报案,大致说清楚自己车辆的情况。2、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会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等进行确认。有些小刮蹭的事故,保险人员会让车主自行拍照微信传过去就行了。3、 接着就是定损的流程,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损失的定价,保险人员和车主无异议后就签字确认。4、收集案件的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人员进行办理索赔手续。5、保险公司经过不同部门的层层审查,确认后就能打款到车主的账户中。有些直...


·赠与股份注册资本实缴由谁交?
      赠与股份注册资本实缴由谁交?由受让人来交纳实缴资本,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


·分期付款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怎么判定?
      现代社会,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的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加上近年来的车贷房贷的便利,很多人们会选择分期付款来减少经济压力,那么万一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分期付款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怎么判定呢?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方面,这里涉及所有权保留制度问题,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在...


·醉酒驾驶他人的摩托车谁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他人的摩托车谁承担刑事责任?驾驶员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交通事故案件应当起诉谁
      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起诉的人就是原告,那么具体应该起诉谁呢?换言之,也就是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是谁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法律上还规定有其他情形,例如借用,雇佣,挂靠等等,具体情况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安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几乎每家每户都有私家车,交通事故几乎每天每分钟都有发生。大型的交通事故会导致很多家庭的破灭,也会造成生命的终结。当有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必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接下来跟随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新标准是什么,又是如何计算赔偿金额的? 一、安徽省统计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5年安徽省 国民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