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方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个好的单位,除了会购买较高的五险一金外,同时单位还会做出一些住房补贴给员工。但此时住房补贴只是给员工个人的,那现实中一方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方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发生额。
  二、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不管是一方的住房补贴还是双方的住房补贴,根据规定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也需要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才行。但通常情况下,对住房补贴的分割都是在离婚夫妻之间均等的进行。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房屋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
      房屋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


·在涉及到房屋方面的事情时,多数都需要当事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
      在涉及到房屋方面的事情时,多数都需要当事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进行房屋租赁,当然签订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了。但是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大部分的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你。 一、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流程是怎样的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


·签订租房合同可以代签吗
      租房合同可以代签吗1、房屋租赁合同是可通过代签而完成的,但为了以后避免一些纠纷,建议有委托人出具带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并给予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租房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而代签的,则属于无效合同。2、授权委托书在填写时应注明委托事项,以及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授权委托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如果在生活中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租赁事项,承租人或租赁人未能到场的签署合同的,有授权的委托人进行代...


·对于家庭空闲的房子,很多人会将其出租,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这
      对于家庭空闲的房子,很多人会将其出租,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这样也可以充分利用房子,为自己带来的一定收益。而在出租房子的时候,当事人约定的租期超过了6个月的,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到底这个出租房子的合同该怎么写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出租方:(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


·离婚房产如何评估价格
      离婚房产如何评估价格 1、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2、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


·厂房征收补偿对象要求有哪些?
      厂房征收补偿对象要求有哪些? 现如今,国家建设,并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会征收一些厂房的用地,征收厂房会给工厂一定的补偿。很多人不清楚征收的相关规定,为了帮助您排忧解惑。在这里,的我们就来为您解答一下,厂房征收补偿对象要求的基本条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由于补偿政策规定不够完善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工业用房拆迁补偿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障被征收厂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疫情影响房贷延期时间是多久?
      疫情影响房贷延期时间是多久?受疫情影响房贷延迟还款的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银行制订的规定来认定,一般可以约定在疫情结束后还款处理,另外银行还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来认定是否可以享受到延期还款政策。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


·房产税如何申报?有哪些具体步骤?
      房产税的征收是税收制度的一种具体体现,房产税如何申报就被提上了日程,房产税一般是网上申报,关于申报的流程我们进行了一些整理,以方便您使用网上申报,房产税的申报也是确保自己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方面,征收房产税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一、纳税人房产税远程申报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房产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房产税”,如下图: 点击房产税,将进入登记房产信息页面。...


·在法律中商品房产权多少
      在法律中商品房产权多少年? 如今的房屋也是分为了多种类型的,就包括居民用房、商业用房等等,而一般说商品房往往都是指的居民用房。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法律中规定的产权是不一样的。那到底商品房产权多少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产权分类 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大致分为三类: 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 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 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二、50年产权和普...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就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一场博弈,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为了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购房者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要多加注意了。那么,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动迁房税费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动迁房税费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动迁房税费要求 不管是普通还是非普通满五年还是不满五年的动迁房都是不用交营业税的。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子是满五年唯一的个税是免征的,若是满五年不唯一的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满五年不唯一的非普通住宅个税税百分之二;如果是不满五年的话,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非普通住宅是百分之二。以上是卖家的税费下面是买家的税费:(买家只有一个契税),若是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是百分之一,若不是首次购房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