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们都知道,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文件,以此保护女职工的相关权益。那么,你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为你做了整理,供你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全文,如果在工作中,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其规定,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投诉、申请仲裁、甚至诉讼。如果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工作受伤没上报单位算不算工伤?
      工作受伤没上报单位算不算工伤?只要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就算工伤,即使没有上报单位,劳动者也可以在1年内去认定工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


·工伤伤残鉴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工伤伤残鉴定所需材料有哪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二、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


·《劳动合同法》关于旷工的规定有哪些
      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据《劳动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而严重的旷工行为可能要员工承担起重大的法律责任,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旷工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关于旷工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明显,旷工,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旷工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关系,双方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作为劳动者,要遵守所在单位内部的章程制度,承担一定的职务与岗位。那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一起看一下: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常见花招 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滥用的情形,比如试用期满才签、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1、首先要明确,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怎么分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怎么分很多时候我们都不希望发生工程质量责任,因为一旦要划分了就意味着有了工程事故发生。这是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危害的。不过该分清的还是要分,比如说工程质量责任划分问题,只要明确责任,才能让后续的事情更快更方便的解决。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多少
      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多少 一、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多少? 职工加班工资最高标准是本人工资的3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


·做工伤鉴定体检费多少钱?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人身伤害,而想要此后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的话,那么必须要先进行工伤鉴定。其中,进行工伤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但是人们对其费用不太了解。那么,做工伤鉴定体检费多少钱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简单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简单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一、简单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编号: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了保证________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员工不愿意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申请工伤鉴定,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员工不愿意做工伤认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我们需要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下面是由本网编者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方便您的了解。 不仅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当发生特殊情况职工不肯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下面三类人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1、用人单位;受伤情况致使职工无法外出的,用人单位可以到相关部门提出...


·一、不签署劳动合同并且无顾辞退怎么处理?
      一、不签署劳动合同并且无顾辞退怎么处理?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未签合同按规定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辞退员工,除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其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工伤鉴定四级赔偿多少钱
      我国的工伤鉴定有着严格的鉴定标准。通常来说,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分为1到10级,所以说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员工工伤鉴定的结果为四级的话,表示该员工所遇到的工伤状况是比较严重的,对员工本身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伤鉴定四级赔偿多少钱? 一、工伤鉴定四级赔偿多少钱? 赔偿60-90万左右。 工伤待遇包括: ⑴医疗费, ⑵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护理费, 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