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吗?
  
  
  盗窃罪是非法占有各类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不会被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罪是非法占有各类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不会被判处死刑。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进行了详细规定,数额较大的判处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数额巨大的会判处三年到十年的刑期;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有法律疑问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醉酒肇事刑事处罚量刑起点是什么?
      醉酒肇事刑事处罚量刑起点是什么? 一、醉酒肇事刑事处罚量刑起点是什么?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肇事...


·量刑一年以下或拘役会判缓刑吗?
      量刑一年以下或拘役会判缓刑吗?量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并不必然判处缓刑,还需要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犯罪分子是否能判处缓刑,还是需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未成年犯罪为什么不判刑?
      由于网络越来越发达,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我们能够看到外界发生的更多事情,一些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也出现在我们眼前。未成年犯罪问题是我们在新闻中常能看到的现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不受伤害,那么,未成年犯罪是否收到保护呢?我们看到,很多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处罚,今天,就来给您讲解下未成年犯罪为什么不判刑的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犯罪为什么不判刑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考...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一、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无期徒刑关多久,什么时候可以出狱?
      古人言:一失足成千古恨。有时我们会因为一些错误的想法或执念而犯下过错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警告或罚款,重则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有关于无期徒刑,一般要对犯罪分子关多久呢?下面由我们详细为您解释。 一、无期徒刑的定义是什么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同于不定期刑。它是一种绝对宣告刑,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上对犯罪处罚所规定的量刑幅度,明确确定应受无期徒...


·窝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中将窝藏罪与包庇罪是规定在一起的,视为一个选择性罪名,但毕竟窝藏罪与包庇罪是两个罪名,因此在实际进行认定的时候,自然具体的内容就一样。不过在最终的量刑处罚上面这两个罪的规定却是一样的,那到底窝藏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你解答。 一、窝藏罪的概念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


·当事人犯罪预备会被处罚吗?
      犯罪预备会被处罚吗?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都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具有哪三大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具有哪三大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规定是什么?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就算经过了以上处罚,行为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永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只是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行为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法院就会恢复执行。二、《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根据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但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的是轻微伤的话,那么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下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