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有哪些?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期,我国各项法律制度都不完善,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那时,我国的法律学者和广大人民就开始致力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各项法律制度,致力于为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做贡献,其中就包括建筑工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并且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例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问题。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到现在为止不算多,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也会越来越详细。相信我们的国家。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用。我们也希望能为您尽点微薄之力。
  
  
  
  


·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以说算是单位的老员工,但即使是这样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个时候多数也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满十年后解除的话,该如何进行补偿呢?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是如果是当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二是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按《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局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比如说在我国的劳动局就可以进行工伤的鉴定,对于工伤的鉴定问题,您普遍想要了解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局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劳动局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


·计件工资关于加班费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是一些正规的公司要求员工加班的话,正常情况下都必须给员工发放加班费。但是具体在施行的时候,还是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监督的。因为我国对于加班费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决定加班费的数额。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计件工资关于加班费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计件工资关于加班费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


·盐城市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哪些费用?
      职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过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如果受伤程度较严重,导致身体出现残缺受损、对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请求相应的工伤赔偿,那么,盐城市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费用由哪些呢?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


·员工辞职的步骤是怎样的
      员工辞职多数都是因为个人原因而辞职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向单位主张补偿金。虽然我国法律中对辞职的步骤没有做出明确要求,但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是制定了相应的辞职步骤的。那到底员工辞职的步骤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员工辞职的步骤是怎样的 第一步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


·劳务协议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劳务协议加班工资怎么计算?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 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


·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


·一、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怎么办理有什么手续?
      一、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怎么办理有什么手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应履行如下手续: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


·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赔偿怎么办
      一、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赔偿怎么办 职工受到工伤后,公司不按规定赔偿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为自己维权: 1、先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提醒注意:要是企业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千万记得要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 2、等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
      对工伤进行鉴定是劳动者身体遭到损害时的正当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工伤鉴定结果并不总是符合我们对自己受损害程度的认知。那么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呢?现在就有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 对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如何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鉴定是工人受伤后申请赔偿必须经过的流程。工伤鉴定一般由劳动部门指定给相关医院进行,但是鉴定书是由劳动部门发放的并不是由医院开出。工伤鉴定的相关费用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操心,那么如何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就成了工人们关心的问题。我们今天马上为您解答。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