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我们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十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十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十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十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部内容,很显然该部法律对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都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要是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解决难题。
  
  


·劳动关系认定管辖地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每一位职工所关注的合同,任何人在入职某家企业公司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主要是为了能够在日后工作时候双方中的一方毁约而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也对劳动关系仲裁有着一定的说明,那劳动关系认定管辖地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支付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呢?如果需要,这个经济补偿金又该如何计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


·员工请假期间算不算工伤?
      员工请假期间算不算工伤?员工请假期间受伤的话不算工伤,因为一般我们认为,职工因故请假,将原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替换成了可以自己自行安排的私人时间和场所。该期间和场所因不受用人单位约束和管理,故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原则上并不属于工伤,不应享有工伤待遇。要强调的是,并不是请假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就绝对不属于工伤,在此列举两种常见的情形:1、虽然是在请假期间,但职工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场所,并遭受了意外伤害,即...


·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是什么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管理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助于您讲责任落实到人,所以使得工程质量管理变得高效成为了尤为重要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系统,确保工程质量。所以首要是了解了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接下来由为您解答。 一、底线原则 所谓底线原则,就是质量管理的底线,不能逾越。 (1)满足要求。即满足规范、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2)禁止作假。特别是检验数据弄虚作假,企业...


·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在建立之日开始,其实也是有可能被终止的,当然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但终止与解除都还不一样,至少在法律规定的原因上面不同。那到底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有哪些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是多少?一、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虽说随着工程技术的进步砖砌体建筑已经减少了许多,但是在当前工程建设中还有有很多都会涉及到砖砌体,而且砖砌体的工程建筑是有许多要求的,其中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需要得到我们重视的,不管是施工方还是检验放都需要对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有一定的了解,那具体来说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呢?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 砖砌体的质量要求 砖砌体总的质量要求是:横平竖直,砂浆饱满,错缝搭接,接槎可靠。 1、横平竖直。砖砌体的抗压性能好,...


·劳务合同侵权责任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劳务合同侵权责任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劳务合同侵权责任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1、协商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4、诉讼程序: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农民工讨薪的方法 农民工如何讨薪
      农民工讨薪的方法 农民工如何讨薪 一、农民工讨薪的方法 农民工可采取三种正常维权渠道。 1、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2、是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3、是委...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选择劳动仲裁无疑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出具裁决书。作为仲裁案件的一方,用人单位有时候也会对仲裁结果不服。那么,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说一说。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