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案例中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案例中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当大部分土地被征用时,多数人的征地补偿款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都是由一个代表来领取发放,如果在发放过程中有人擅自挪用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我们就要看补偿款的性质了,今天通过下列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征地补偿款是否公款这个问题。【案情】王某从2006年至今担任某村民小组组长。2007年因国家征用其所在村小组的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王某受乡政府委托进行协调并发放、保管征地补偿款。同年,政府与其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先后向其村小组拨付征地补偿款共计10万元。该款暂存在某信用社开设的存折上,存折由王某设置密码,但一直由村小组财务李某保管。2008年6月份,王某经与村小组财务李某商量,以借款的形式从该存折上支取2万元,并用于个人做生意。2009年、2010年王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分别从该账户上借出3万元和1万元用于做生意。三笔借款都在借出后四个月内归还。【分歧】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受乡政府委托发放、保管征地补偿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客观上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6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王某虽然受乡政府委托进行征地协调并发放、保管征地补偿款,但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到村小组集体账户后,该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就从公款变成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金。因此,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管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较为相同,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本案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界定王某的身份和挪用的款物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小组是村民集体自治组织,村小组组长只有在受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具备“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如果村小组长在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等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论。本案中王某作为村小组组长,在铁路征地工作过程中,虽然受乡政府委托对该村小组的征地工作进行协调,并对部分征地补偿款进行发放,但其在协助乡政府对其所在村小组及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关于挪用款物的性质问题,征地补偿款是政府对被征地对象给予的经济补偿,在发放到村集体或农民个人手上之前都属公款。铁路修建征用的是村小组集体的土地,该征地补偿款是对集体整体的补助。因此,在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到村小组集体账户后,该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就从公款变成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金。王某作为村小组组长,负有保管集体财产的职责,但其不仅职责,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公款的定义,征地补偿款只是政府对征地对象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发放前是属于公款,但是在发放后就不属于公开款了,主要还是看人员的身份和挪用的款物的性质。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合同需要土地使用证吗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合同需要土地使用证吗农村建房土地使用合同需要土地使用证的,才能确认其是否是该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在合同中才能明确权利与义务,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需要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1、年满20周...


·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
      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我们知道征地之后是会有一定的补偿款的,拆迁补偿款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就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房产是不存在的,因为个人是不需要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但是对于企业而言这个问题就十分重要的了。下面就由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征地补偿税法有什么的一些内容。首先,对于个人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


·2023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2023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


·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高速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生命动脉,近几年,国家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建成七纵三横的公路运输网络,其中,甘肃省是西北地区公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按照设计规划需要对建设区域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用,那么,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1、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2、“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转让证”由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3、“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


·国家电塔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电塔征地补偿标准 一、国家电塔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电网占地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


·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农业户口有什么区别?
      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土地是生活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新农村成为了发展的重要道路,这意味着许多土地将被征收。农民群众在建设发展上作出了牺牲,被征收的土地政府也给与了农民群众相应的补偿,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已经是众所周知并且得到肯定的举措。最近有网友问到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与农业户口的区别,下面我们将简述两者的区别,以供您参考。 一、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区别 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使用年限30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30年到期怎么办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的土地则是归集体所有的,您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有的人以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对这个房子的使用年限就是永久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很多人并不知道土地使用年限30到期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


·公路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公路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随着城乡建设进程的推进,土地被占用的情况司空见惯,但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每一位公民都愿意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支持政府工作,共同建设一个美丽的城市。由此,国家也极力完善相关的补偿政策来减少公民的损失。接下来请随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公路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结合《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本...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您不能忽略了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也是会产生一定风险的,那到底买安置房的风险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安置房可否买卖转让 安置房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城市房屋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种为农村征地拆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