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战时拒绝征召、军事训练罪怎么认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虽然现在是和平年代,但是军事训练还是要正常进行的。因此,就有必要进行军人的征召以及训练。但是却会有人拒绝。如果是战争时期这样做就是违法的。那么,战时拒绝征召、军事训练罪怎么认定的呢?接下来就赶紧随我们来详细的了解清楚具体的情况吧!
  
  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37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编辑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条文规定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构成特体
  
  1、罪体主体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是预备役人员。这里的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非预备役的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行为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行为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这里的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的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服现役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技能教练的活动。拒绝征召、军事训练,是指接到征召、军事训练通知后,拒不报到或者拒不参加军事训练。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是指以谎报年龄、假装病残、外出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时间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
  
  2、罪责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经多次教育仍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因拒绝、逃避征召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其中对于战时拒绝征召、军事训练罪怎么认定这一问题也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因此只要是犯了本罪的就要接受相应法律的处罚。我们认为作为一名中国人,就应该听从国家号令,相应征召并参加军事训练。
  
  


·走私假烟怎么定罪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53...


·对于拘役怎么争取缓刑?
      对于拘役怎么争取缓刑?想要争取缓刑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


·盗窃罪年龄的规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的罪名自古以来就存在于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之中,到如今,关于盗窃罪年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但不少公民依旧不知道盗窃罪的法定承担责任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在触犯此类法律规范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也不甚明晰,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盗窃罪年龄的规定是怎样的? 年满16周岁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一次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


·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
      虽然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解释统一作出规定的,但毕竟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地高院、省检又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了更为详细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下面,我们为您提供的是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对于涉及盗窃财物、违法骗取钱款、贪污、非法集资等情形的案件,处理完毕案件后会对犯罪者的财产和受害人钱款依法没收或冻结,案情出具结果后,再进行归还或入国库处理。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一般会核实、登记后按照规定分类别进行处理。以下是关于扣押、冻结财物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扣押冻结财物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


·持刀抢劫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抢劫犯罪的表现方式可以说多种多样,有的是入室抢劫,有的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持刀抢劫。这当然构成了抢劫罪,因此就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持刀抢劫量刑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持刀抢劫量刑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


·在我国行政拘留最高多少天?
      行政拘留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行政处罚的期限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就构成违法,行政机关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赔偿。那么,行政拘留最高多少天?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拘留最长多少天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


·遗弃新生婴儿怎么判刑?
      在新闻节目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新生儿被父母遗弃的报道,这是令人十分痛心的现象。对于抛弃婴儿的父母,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外,如果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遗弃罪。法院会对其进行判刑,来捍卫法律的尊严,那么遗弃新生婴儿怎么判刑?下面我们看看我们的分析。 一、遗弃新生婴儿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的规定,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来说,拒绝扶养包括具有扶养义务并且具有扶养能力...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


·关于拒执罪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关于拒执罪诉讼程序是什么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