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销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承销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的融资方式中,发行证券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形式,它可以有效地将投资者的资金筹集起来,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资金的支持。我们知道,企业如果需要以发生证券的方式融资,需要请专业的证券经营机构为其销售,这个过程就被称之为承销证券。那承销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销证券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二、证券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与对方签订承销证券合同,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有证券承销的资质,有些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的经纪业务,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对此应格外注意。证券承销合同只能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在签订完该合同之后,企业应将该合同与其他资料一起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证券发行的审核。
  
  


·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处理现代社会总会涉及到买卖关系,买卖双方将想要约定的内容写入到合同之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您更多关心的是买卖合同之中的违约条款。假如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应该怎么办呢?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呢?下面请跟着律师一起了解。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


·合同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吗,从哪些角度可以认定?
      合同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吗,从哪些角度可以认定?合同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


·合同诈骗罪定额怎样认定
      利用合同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则就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个数额也可以叫做定额,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定额是怎样认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定额怎样认定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


·供货合同能不能规定违约金?
      供货合同能不能规定违约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1、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怎么计算作出强制性规定。2、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对方可以请求降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需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其权利,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的。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不管行使权利的实际效果如何,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需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 四、需债务已陷于延迟履...


·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
      租赁在生活中是人与人之间的很常见的行为活动,在进行租赁行为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是双方越来越重视的内容之一,那么,关于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呢? 一、有关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违约金是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条件
      支付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条件 一、支付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条件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一般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而判断违约行为的标准为: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到期能办失业吗?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到期能办失业吗?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到期能办失业的,如果合同到期你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缴费时间满一年也不可以领取。1、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所以你应当与单位协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不...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常见的不动产其实主要就是房产,对于个人或公司合法所有的不动产,法律允许是可以进行抵押的。但同时需要签订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当然这个合同也是有无效的情形。那么实践中,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和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一般有四种情况:1、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无效。2、主体不适合的无效抵押合同,如抵押人不...


·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有吗?
      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有吗? 一、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有吗?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有很大区别的; 合同有效是合同不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发生效力。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可撤销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违反法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有效是谈论合同生效的大前提。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合法的经济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但前提是合法。比如,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不能有诈骗的行为,否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会被立案追诉。那么,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立案标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