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在离婚后如何更改抚养权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不少人认为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不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那以后就不能由自己亲自抚养孩子长大了,但其实夫妻在离婚之后也是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不过此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那一般夫妻离婚后如何更改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相当困难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所以,如何变更抚养权成了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一方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在这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离婚后如何更改抚养权
  如果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可以先跟另一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利,如果你的情况是属于可以判决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情况法院就会判你抚养小孩的。离婚之后对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分为了两种方式,即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通常要是无法协商变更抚养权的,才会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此时就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自己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才行。若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
  
  
  


·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会产生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有均等的分配权利,在离婚时,这部分共同财产要由夫妻双方一同分割。实践中夫妻离婚由于财产分割引发了不少的纠纷,那?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我们将针对以上问题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


·缓刑人员对子女的影响有哪些?
      缓刑人员对子女的影响有哪些?判缓刑对子女有影响,一般在参军或者考公务员时政治审查不利。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附加适用缓刑的,需要确定缓刑的考验期。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被判处刑事处罚会对子女参军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如父母犯重大的刑事犯罪,子女对父母包庇的、子女对父母犯罪的行为不能划清界限的、父母是从事活动的等,子女是无法参军的。...


·离婚后可以起诉小三归还财物吗?
      起诉小三可以要求返还夫妻财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处理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于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用于婚姻家庭之外的,另一方有知情权,并有权要回该财产,对方是善意取得的除外。对于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三不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可以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


·一、离婚财产必须写清楚么?
      一、离婚财产必须写清楚么? 如果婚内没有共同财产则可以不用写明。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范文,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二、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


·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在我国,冤案的发生有所无法避免,所以国家有国家赔偿来弥补冤案的发生,国家也正在整顿尽量减少和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有需要而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除了要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外,还要看相应的时效性,要是国家赔偿有规定时效的话,错过了申请就麻烦了,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


·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节奏的生活,干什么都快,结婚快离婚也快。当一对夫妻缘分走到尽头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时,离婚就成了让双方都得到解脱的无奈选择,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许多离婚当事人来说,离婚财产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的夫妻为此在法庭上争的口沫横飞甚至翻脸不认人,完全不顾之前的感情。那么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呢?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你阅读下文。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


·离婚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离婚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


·夫妻离婚后财产归孩子么?
      夫妻离婚后财产归孩子么?1、夫妻离婚后财产并不归孩子所有,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2、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


·我国现在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什么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对于结婚的条件,应该说各个国家规定的多不太一样。即使在我国,内地与港澳台规定的结婚条件都是有差异的。在内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我国现在结婚条件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1、我国现在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 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新婚姻法女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女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吗? 首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出轨”证据不足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其次,《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


·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怎么写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材料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就需要双方拟定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其实就是约定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配,当然最重要的还有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有些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怎么写? 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怎么写? 立协议人: 甲方: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 性别:女 出生年月: 住址: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