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关于车辆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关于车辆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对汽车财产分割,没有变化,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当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汽车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话,那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真的要分割的话,那么应该将汽车折价以后,平等进行分割。不过,如果汽车是一方在结婚以前全额购买的话,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就不能要求对汽车进行分割了。
  
  
  


·通常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往往会将房屋与车位分开销售,其中
      通常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往往会将房屋与车位分开销售,其中房屋是一个价,而车位又是另一个价。但在一个小区内,可以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地方比较多,那是不是每一个地方开发商都有权销售呢,这就要看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有哪些形式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可以分成二类四种形式: 第一类是城市区域或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 第二类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


·交强险中有无精神抚慰金赔偿?
       我们都知道车辆的保险对于购车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如果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样也可以降低双方的损失,特别是对于精神抚慰金,交强险也是需要赔偿的,而且还可以优先赔偿,可以安慰受伤者,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排序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再计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上海机动车牌照申领要哪些材料,流程是什么?
      上海机动车牌照申领要哪些材料,流程是什么?一、上海机动车牌照申领材料 1、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3、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4、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上海机动车牌照申领流程 1、申请人向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客车额度拍卖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承诺书。 2、服务中心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


·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是多少在现在的生活中,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了,人们出行都由原来的步行到现在人们都开着自己的爱车了。当人们有了属于自己的车的时候,就会去给自己的车上保险,其中,有一种保险叫做强险,它的全称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交上这个保险,当这个上了强险的车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的这个公司是要进行一定的金额的赔付的,关于汽车上了强险后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其中,当...


·开发商延期交房能退房吗
      若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时间没有交房的话,则就有可能对购房者构成违约,即延期交房的违约。通常开发商有违约行为的时候,购房者是可以要求进行退房的。那么现实中,开发商延期交房能退房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能退房吗 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想解除购房合同前必须先催告,在催告过后接下来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退房。因地震而导致延期交房应该经过权力机关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属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须由...


·公司法上市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上市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在一些上市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复杂,一些大股东违规操作,进行关联交易,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对此,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禁止开展关联交易。那么公司法上市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公司法上市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一、交通事故致死误工费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致死误工费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致死误工费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3)20号】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 为进一步释放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红利,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消费者,保监会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减轻消费者保费负担。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商业车险改革工作。从2015年6月至2...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付钱怎么处理?
      近年来,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控制日益严格,同时相关的交通法规也在逐步出台并完善。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人对受害者及相关事物的损伤程度来判定其在该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责任。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受害者需要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赔付,但交通事故责任人不付钱,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车辆定损注意事项有哪些
      车辆定损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开车的时候要是不小心把车给撞坏了,这个时候车主要赶快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派人来对车辆进行定损以便后期的理赔。那你知道车辆定损时车主应注意什么吗?我们在下文讲解了车辆定损的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车辆定损注意事项有哪些1、车辆维修前需确定损失部位的维修方式。首先必须告诉您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损失部位的定损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进行修复使用,且修复后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拥有车辆,开车上路。为维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我国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要求所有上路司机和道路行人严格遵守和执行。那么,司机行驶在道路上,清楚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我们在下文为你简单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