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构成要件是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不同的犯罪法律都规定的有不一样的构成要件内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怎样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组织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二、构成组织卖淫罪怎样处罚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上文的介绍,组织卖淫罪破坏的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通常是在主观上有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故意。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失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失火罪
      对于故意放火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是过失导致了火灾的话,此时也是构成犯罪的,即失火罪。那么实践中,对失火罪怎么认定呢?只有在经过认定之后才能定罪处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阶段?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阶段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罪犯被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
      一、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据此,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


·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转为羁押
       一、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转为羁押? 1、刑事拘留的37天之内通常会转为羁押逮捕,但刑事拘留其实也是羁押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不代表将来一定会转为逮捕。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


·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
      一、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有犯罪事实的,则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只能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一是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二是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三是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


·非法经营罪主从犯应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需要区分出主犯与从犯,然而根据每个人身份的不同,结合犯罪情节后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您知道非法经营罪主从犯应如何量刑处罚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
      一、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有限制的,退侦的次数最多是2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


·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少年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


·刑法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意义(一)符合...


·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那么,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么?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