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对盗窃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原则上是要求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才行。不过,要是属于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等特殊情况,此时定罪对数额基本就没有什么要求。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最新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最新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从中可以知道,现实中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会受处罚,但是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记录到档案,盗窃行为人再想重新做人就很难了。当然,也不是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亲告罪他人能代为告诉吗?
      亲告罪他人能代为告诉吗?可以由亲属代为告诉,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并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私人的意思决定,就可能不会很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国刑法对亲告罪的自诉...


·临时羁押算拘留时间吗?
      由于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都是有期限的,因此有些人又习惯性的称之为临时羁押,但此时对于羁押的时间计算就是很重要的了。我们知道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羁押的话,日后可以折抵一些刑期,那临时羁押算拘留时间吗? (一)从刑事拘留的概念和实质看。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临时寄押控制的...


·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流程是什么?
      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流程是什么? 一、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流程是什么? 1.把好案件受理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


·寻衅滋事罪判多久,犯了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本身是从之前的流氓罪当中分解出来的,那么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呢?而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判多久呢?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


·拐卖儿童该不该判死刑
      看具体情况定。拐卖儿童,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才处死刑,包括以下情节:1、拐卖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3、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


·无期徒刑最高能判几年?
      无期徒刑最高能判几年?一般情况中国的无期徒刑是没有年限的,是终身的。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原...


·我国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嫌疑人拐卖儿童最高判什么刑
      嫌疑人拐卖儿童最高判什么刑?拐卖儿童最高判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如下: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


·有关犯罪及犯罪构成问题的要件有哪些?
      有关犯罪及犯罪构成问题的要件有哪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


·违法运用资金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违法运用资金罪处罚规定是什么?违法运用资金罪处罚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一、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此案例中,行为人身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在启动汽车时,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否则极易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疏忽大意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