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我国公民对土地有使用权,该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实践中会有一些个人或单位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他人的土地,在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等,这种做法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了解吧。
  一、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分
  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按照 “15号令”规定:(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那么什么情况算是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则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筑等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如果是非法占用他人土地,会被责令返还,而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会被强制拆除。如果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的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还会承担行政处分,如被开除公职等等,侵犯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改吗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改吗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更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


·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


·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流程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 1、拟订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征地常德拆迁标准有哪些?
      年征地常德拆迁标准有哪些?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


·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新的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出来后,全国各地各地也紧跟着陆陆续续地出台了相应地适应地方民情的征地补偿新标准。各地的标准虽然大同小异但也有细微的不同,看征地补偿的新标准自然还是看本县的最好参照,我们为您整理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以供参考。 一、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 根据2015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寿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什么叫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国的土地可以划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两大类,不同类型的土地的办理流程是不同的,虽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叫集体土地使用证,也不明白该如何办理,所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集体所有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所有房产一般不允许转让,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异地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1、双方持以下材料:(1)双方户口本;(2)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5)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填写:1、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3、审查通过后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万千农民群众来说,土地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土地意味着经济来源,意味着人民家庭的生活保障,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权益。这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那么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将在本文为您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具体规定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