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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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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发生医疗损害就产生赔偿的问题,当然不能因为随便一点损伤就去申请赔偿,这是需要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首先,是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目前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诟病,主要源于鉴定组织及鉴定人员不能超然于医疗系统而存在,以及医疗系统对鉴定的垄断,因此才有所谓的“亲族鉴定”之说。在这种状况的笼罩下,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鉴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鉴定的公信力在群众中也就难以树立。尽管很多情形下法院依赖并采纳了鉴定,但这与鉴定公信力的塑造的关系不大,因公信力的受众是民众而非某国家机关。因此,欲确立、提升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鉴定组织与组成人员中立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其次,是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要素:公开、阳光化的操作,以及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鉴定组织的权利,是鉴定意见程序上公正的保证;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鉴定意见实体上公正的保证。就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而言,能否抱着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对诊疗过程进行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应有的医学水准对医疗行为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评价,是影响鉴定公信力的又一重要因素。实践中,由于一些鉴定意见对诊疗事实经过轻描淡写,重结论轻论证,导致鉴定意见缺乏信任度。久之,鉴定公信力的缺位也就成为必然。最后,是鉴定人个人责任的明确。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从诉讼规则言,其负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从法律责任言,是对鉴定错误造成的后果的责任。然而,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种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即参与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集体负责,集体负责的结果就是无人负责,更别谈出庭接受质询。这种明显违背诉讼规则的做法,却长期得不到纠正。虽然立法者在主观上有保护鉴定人之初衷,但客观上对鉴定的公信力造成了伤害。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不应享有超越其他形式证据的特权。鉴定人不依法出庭接受质询,是违反现行法定程序的行为。在注重程序公正的现代社会,这些做法显然与追求法治的目标不切合,应适时予以纠正。二、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化和行政化,很容易影响医疗损害的公信力。这些都需要及时解决,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您还可以去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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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赔偿的的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所需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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