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意思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意思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处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不慎涉及该罪,那么关于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就成了咱们不得不了解的问题了。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行为人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三)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才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五)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通过本文对这两个问题的介绍,想必让您心中有了大致的概念。如果您想针对具体案件对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了解更多,您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等等,他们会给您更加专业化的建议。
  
  
  


·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隐瞒、谎报军情犯罪而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


·2023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赌博类犯罪当中,除了有我们比较熟悉的聚众赌博罪以外,还有开设赌场罪,但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法律中要求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在2018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伙盗窃怎样量刑 共同盗窃怎样处罚
      团伙盗窃要求至少是3人有共同预谋的实施盗窃行为,否则的话不能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既然是涉及到共同犯罪,那在量刑的时候自然要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份才行,究竟构成团伙盗窃怎样量刑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团伙盗窃怎样量刑处罚 团伙是指纠集在一起从事不轨活动的集团。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


·放纵走私罪的立案标准是应该怎么样的
      走私罪的判刑标准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的对象有哪些
      走私的对象,即走私的东西是什么,人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说,往往认为是一些名贵的货物,如小轿车、洋烟、洋酒、名牌化妆品等。还有人以为偷渡也是走私,偷渡人员也有海关打击等。其实,走私的对象种类繁多,几乎无所不包,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业产品,甚至垃圾废物等。另外,海关只负责对货物进出口进行管理,对人员进出境不负责管理,人员偷渡行为则属于边防部门管理。走私的对象,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类:
    ...


·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自子女出生的时候就是代表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开始,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社会上存在着遗弃婴儿的现象也是不在少数的,目前刑法上没有单独的遗弃婴儿罪,但是遗弃婴儿的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所以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对此带来以下论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婴儿罪的认...


·新刑法醉驾是怎样量刑?
      刑法醉驾是怎么量刑的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并受??????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 ,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一、?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累犯自首能被判处缓刑吗?
      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不少人由于畏惧被处罚,会逃逸,但是不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心存畏惧,会到公安机关自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规定,罪犯自首是会减轻处罚的,那么,累犯自首能被判处缓刑吗?司法机关在审理累犯时,该如何量刑。 一、关于累犯是如何量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会判多长时间?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会判多长时间?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刑事案件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网络发展迅速,本该是件好事,但是有人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诈骗,损害了很多人利益,也给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刑事案件网络诈骗近年来也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密切关注,您对于诈骗行为是深恶痛绝的,为此国家也立法,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保障网络管理的安全,具体怎么处罚网络诈骗,可以随我们去了解。 一、刑事案件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
13057670467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