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约定协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们发现有的夫妻在协议离婚中,明确约定了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有的人就认为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因此是无效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协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做详细解答。
  一、协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 子女的实际需要;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有条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则从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二、什么情况下离婚能不给抚养费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二)撕破脸皮,告上法庭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 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实是可以约定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是不用支付抚养费的,当然前提是这样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要是在诉讼离婚中,则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判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关于协议离婚不支付抚养费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处理,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制定,之后历经两次大的修订,如今实施的是修订之后的版本。那么您知道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都有哪些内容吗?对哪些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离婚财产协议要注意什么
      离婚的时候,有人会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提前对财产进行分割。分割财产涉及利益问题,有些问题不得不注意,那离婚财产协议要注意什么?很多人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后感觉不妥,想要反悔,那对离婚财产协议反悔的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财产协议要注意什么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会根据什么情况不会判离婚?
      您都知道的事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存在着一些争议,这就意味着不能够通过私下解决,那么就应该去法院进行诉讼,在法院上许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会根据什么情况不会判离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协议变更协议变更是夫妻双方离婚后
      协议变更协议变更是夫妻双方离婚后,通过自己协商的方式,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进行变更的手段,而这种方式只要没有出现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院都是允许和支持的,因为协议变更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二、诉讼变更诉讼变更是夫妻双方在私下协商已经无法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的最后手段,在这时夫妻中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而人民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形,如:父母双方的情况、参考...


·婚前的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婚前的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一、婚前的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婚前的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财产,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就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请法院进行裁决,在很多的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那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 一、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离婚,有两种确认的方法,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好聚好散,财产公平分割。另一种,是在协议离婚行不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起诉离婚,如果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可以强制离婚。同时,离婚还涉及到抚养权,那么,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236条第1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第239...


·法院不判决离婚必要条件是什么
      法院不判决离婚必要条件是什么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二、离婚律师可以全代理吗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


·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如果符合公司法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如果包含了股权分割的内容,那么和结婚的时间要直接的关系,离婚协议一旦进行签订不能进行更改了,如果发现了有欺诈的行为,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某公司拥有股份,离婚财产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补偿数额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决...


·男方离婚后怎么争取抚养权
      我们发现在夫妻离婚的时候,男方争夺抚养权其实是不太容易的事情,毕竟很多时候都是女方在实际照顾子女,因此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要大的多。那此时作为男方离婚后怎么争取抚养权才好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男方离婚后怎么争取抚养权 离婚后,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