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防卫过当是什么罪,相关判刑内容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生活中,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需要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在面对正当防卫时,我们需要把握好防卫的度。以免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防卫过当进行了解。那么,防卫过当是什么罪,相关判刑内容是什么?下文将重点阐述这一问题。
  
   一、我国法律中有防卫过当罪吗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防卫过当只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说法,但是并不能认为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这个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或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关法律可参考: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您应该知道了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同时我国法律中也没有规定的有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在量刑过程中会对当事人的量刑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根据《刑法》第42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隐瞒、谎报军情犯罪而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 二、隐瞒、谎报军...


·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执行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那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缓刑存在考量期,考量期过后很可能会撤销缓刑,那缓刑要如何才能撤销?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4万如何处理?
      在我国,诈骗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说有网络诈骗,这是您比较熟悉的,还有虚假广告诈骗,还有信用卡诈骗。不管是哪一种诈骗,都会牵扯到责任的,国家对于诈骗罪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4万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信用卡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可以竞合吗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可以竞合吗 一、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可以竞合吗?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的,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规则。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什么?
      每年媒体都会曝光大量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其中很多涉及到不合格产品。这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一旦投入到市场,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做出规定。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什么?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


·职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


·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涵义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后,会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在审问、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不稳定或者精神错乱时如何处理。很多人想知道会不会对嫌疑人做精神鉴定。我国刑诉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以利于执法办案。那么,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有哪些涵义??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


·可以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是谁
      可以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是谁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


·如何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如果一个人在一家单位任要职,他就会把可以盈利的活动介绍给自己的亲友。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那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如何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呢?下文中,我们就来告诉你答案。 一、如何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盗窃罪量刑金额是多少
      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侵犯的是公私财物。因此,无论是在定罪还是量刑的时候,都需要充分考虑犯罪的金额是多少。那么您知道盗窃罪量刑金额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


·强奸罪检察院到法院多长时间?
      强奸罪检察院到法院多长时间?强奸罪检察院到法院大概需要3~5个月的时间。强奸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溯时效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