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业病工伤认定材料要准备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职业病工伤认定材料需要提交哪些?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正规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并配合一般医疗机构进行材料的收集。职业病在工伤范畴中属于特殊的一项,由于职业病一般为工作环境的污染物如粉尘、放射性射线引起,故提交的材料中也应该有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证明材料,大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8项。若对材料和工伤认定、鉴定有疑问,可以直接咨询的专业律师。
  
  一、职业病的相关说明
  
  1、职业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必须是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
  
  2、病人与单位要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3、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死亡赔偿按照工伤规定执行。除此以外,职业病人还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4、工伤认定申请表;
  
  5、医疗诊断证明。
  
  6、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9、职业史、既往史;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1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12、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13、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14、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1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1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1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8、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从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职业病的工伤鉴定比一般工伤认定要复杂。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劳动者追缴加班费有期限吗?
      劳动者追缴加班费有期限吗?加班费的追讨有时间限制,因加班费引发的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申请工伤认定都用什么程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工伤鉴定申请,以规范后续补偿程序。那么,申请工伤认定都用什么程序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一、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劳动合同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雇佣关系是随着产生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出现的,雇佣双方都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实现的。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我们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的相关问题。 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出现法定的各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自己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况,其中会涉及到补偿金和赔偿金,这些金额都要根据双方的解除条件来看。而用人...


·女方工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工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工资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1062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也就是双方当事人所取得的,一个婚后的个人的工资的话都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还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


·不小心弄丢了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但是当出现工伤的时候,员工想要获得赔偿的,就需要对工伤进行认定。工伤认定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向工伤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一般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如果不小心弄丢了自己的工伤认定书怎么办?接下来由我们告诉您怎么做。 一、劳动者弄丢了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


·原单位没有解除或终出劳动关系怎么办
      生活当中,您在工作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觉得不合适或者因为其他特殊的原因,需要与原单位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只有与原单位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自己才能重新的开始工作。那么,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原单位没有解除或终出劳动关系怎么办呢? 一、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怎样的?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写?有哪些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栋楼)。   四、进场时间:定于 年 月底前(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一、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可以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或者按同行业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赔付。 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


·女职工在孕期内可以被辞退吗
      用人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单位在聘用职工后,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随意辞退职工的,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补偿给被辞退的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可以被辞退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女职工在孕期内可以被辞退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


·评判土建工程质量的标准有哪些
      评判土建工程质量的标准有哪些? 土建工程是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工程学科,涵盖范围涉及到整个社会人员的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各行各业。土建工程对于整个社会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都是相当重要的。那么评判土建工程质量的标准以及国家对于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又是如何的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介绍一下。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