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鉴定与工伤鉴定材料都给交通事故处理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现在交通事故十分频繁的发生,那么如果是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就可能会设计到交通事故鉴定和工伤鉴定这两种,但这些资料都应该交给谁呢?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简单的给您讲讲交通事故鉴定与工伤鉴定材料都给交通事故处理吗这个问题。
  
  1、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二、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去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病历、出院证明及相关医学影像材料。
  
  以上就是对于交通事故鉴定与工伤鉴定材料都给交通事故处理吗这个问题的解答了,可以看出来,是需要交给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进行确认之后再转交给公司,这样你可以向肇事者索赔或者向公司申请一定的赔偿,但是两者所需要的鉴定资料有一定的不同,所以办理时需要注意。
  
  


·自行车闯红灯被撞责任及赔偿由谁承担
      自行车闯红灯被撞责任及赔偿由谁承担一、自行车闯红灯被撞责任及赔偿由谁承担?1.很明显,闯红灯要负主要责任。当然,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2.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4.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自己遭遇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全出吗?
      一,自己遭遇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全出吗不是的,交通事故不是完全由保险公司赔偿,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通常全责需要被保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车主自行赔付。如责任是对方的话,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付,如果车主因为违法驾驶造成车祸发生,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甚至是不予以赔偿。车主是全责的情况下,要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受伤者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肇事者要对受害者给予一定交通事故赔偿,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赔偿,合肥公布了《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下是该规定的内容,请您阅读。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 一、医疗费 1、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一、交通事故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交通事故诉讼标的额是肇事主体需要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任何有争议的都可以将详细的情形写入诉状之后,向法院起诉,由于案件的审理周期是比较长的,故此任何的当事人起诉都需要通过将案情写入诉状的方式,让司法机关了解经过。 二、交通事故诉讼费的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


·个人交社保如何交?
      个人交社保,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才可以按个人方式参保。1、参保的人要携带好身份证到人社局窗口(部分地区为地税)并填写申请表;2、审核成功后要选择缴费档次和方式,比如提供银行卡号每年扣费等;3、缴费成功并申领社保卡。个人社保费用:个人缴纳社保的费用较高,因为所有的费用均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在办理的时候,社保局会和你确认你需要缴纳的档位。这是根据你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般分为5个档位,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所需要缴纳的档位,并全额支付...


·交通事故该怎样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交通事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那交通事故该怎样调解?本文马上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通事故该怎样调解 1、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会对其损害赔偿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要马上解绝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调解室中,均贴有《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交通事...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接踵而来。我国每个省份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制定了相关赔偿标准。那么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有哪些内容?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文的介绍做一个了解。 一、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牧区常住居民...


·一、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计算依据如下: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


·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酒后驾车的“车”不仅指汽车、摩托车,而且还有电动车,甚至包括自行车。虽然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骑行电动车不适用醉驾标准进行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被允许的。按规定,交警部门将对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警告,并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给予50元的罚款处罚。 二、非机动车驾驶的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作为遗产分配吗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作为遗产分配吗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造成死亡,事故责任者要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在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后,因为拒绝用此笔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