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p2p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网络贷款近几年以创新金融的名义运营,但您都知道网贷有很大的风险型。甚至,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来讲,网贷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那么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下面我们以p2p网贷为例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有关知识。
  
  2014年4月21日,在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席会议官员总结网贷有三种情况涉及非法集资:
  
  (1)理财-资金池模式;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3)庞氏骗局模式,即平台发假标自融,借新还旧。
  
  银监会官员的发言说明,目前监管层已经收缩了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P2P网贷平台触及上述三种情况的将被按照非法集资来追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一般不认为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是刑法上的具体罪名,非法集资行为对应着刑法中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本文中,我们将顺着监管者的态度,并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上述三种非法集资情形下P2P平台经营者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并为广大P2P网贷平台厘定出具体明确的安全线,让网贷平台始终保持远离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
  
  一、理财-资金池模式下的非法集资风险
  
  按照银监会官员的解释,理财-资金池模式是指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监管层之所以禁止P2P网贷平台采用资金池模式,是因为资金池模式下,投资人的资金具体投向不透明,无法实现投资人资金与借款人及借款标的的一一对应关系,投资人无从认清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只能依靠P2P平台提供隐性担保。这种情况下,P2P平台不再仅仅是信息中介,实际上变成了信用中介,成为了直接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这显然符合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即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构成了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搞资金池模式的P2P平台通常以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向投资人吸收资金,但实际上理财产品≠资金池。是不是会触及资金池监管红线,关键是看平台是否实现了投资人与借款人和借款标的的一一对应关系,让投资人明确资金的具体投向。只要能确保投资人在放款之前,能够确切知道自己的资金用于哪个或哪些具体的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借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职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剩余期限等主要信息及相应的风险有所了解,那么就符合监管要求,不构成资金池。
  
  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监管层认为第二种可构成非法集资的情形是指,“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借款,直接构成欺诈,其非法性更为明显,当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构成了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P2P平台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P2P网贷平台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平台参与放贷的方式等因素具体分析。
  
  1、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下,P2P平台对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予以默许或放任的态度,则P2P平台的经营者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P2P网贷模式中,平台的盈利来源于撮合借款成功后从中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借款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这完全符合上述《意见》的规定。
  
  2、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下,P2P平台仅仅因为审查不严而未发现借款人发布的借款信息为虚假信息,则P2P平台的经营者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共犯),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审查不严在主观方面仅属于过失,欠缺犯意联络,所以无法与借款人一起构成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在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下,P2P平台只是提供信息中介,并不收取或持有借款人的资金,所以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为了能充分证明平台自身并不存在对虚假借款信息的放任和默许,而只是审查不严,P2P平台需按照严格制定风控流程,并对每一笔借款的审查工作都做好充分的审查记录。
  
  3、在平台实际控制人放贷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分割转让给投资人,即债权转让模式下,P2P平台的经营者因审查不严而未发现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信息为虚假信息,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债权转让模式解决了借款人与投资人对接的效率问题,选择平台经营者(通常是实际控制人)作为放贷人也能够从法律上保证了利息条款的合法性,可以说债权转让模式在P2P领域是个值得肯定的创举。但是从合规风险的角度上讲,债权转让模式将借款人行为的社会公众性转移给了平台经营者,借款人不再面对社会公众,而只是向平台经营者借款,反而本来只是信息中介身份的平台经营者,在将债权分割转让给投资人时,不得不代替借款人成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集资人,这让P2P平台经营者面临着比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情形下更高的法律风险。一旦提供虚假借款信息的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且P2P平台自身也无力代为偿还时,则 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者极有可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P2P网贷平台原本只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中介,因为不以自身身份面向社会筹资,所以其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所描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债权转让模式下,P2P平台经营者向社会公众转让分割的债权时,便具备了“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条件,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禁区更近了一步。
  
  三、借新还旧的非法集资风险
  
  监管层对这种情况的描述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庞氏骗局在我国又可称为“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事惩罚。根据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可分别按照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P2P网贷平台合规经营的安全指南
  
  对监管层表态的非法集资三种情形的进行法律梳理过后,P2P网贷平台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合规经营的安全线已经明了,简单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
  
  1、坚守信息中介属性,不要企图成为类银行的金融机构;
  
  2、借款项目与投资要一一匹配;
  
  3、平台自身不应接触资金流转,谨慎采用债权转让模式;
  
  4、交易公开透明,投融资记录、资金流水及风控审查记录完备;
  
  5、坚持小额借款,分散匹配;
  
  6、严格风控审查,若违约率控制不好,则非法集资的风险必然增加。
  
  以上是我们为您简单介绍的有关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关知识,从中可知网贷平台运营者能够坚守信息中介的身份,严格风控审查,把违约率降到最低,就可以远离非法集资。如果还有关于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疑惑,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有何区别?
      有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集资诈骗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3)客观方面不同。诈骗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集资诈骗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大多数的刑事犯罪来讲,法律中规定的都是由自然人构成,并且这里的自然人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只能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大多数犯罪。当然,针对一些特殊的罪名,此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是较为特殊的。就拿职务侵占罪来说吧,此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要求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将告诉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汽油辩护词的作用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汽油辩护词的作用是什么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汽油辩护词的作用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


·滥伐林木罪立案起点是什么
      为了保证水土资源不流失,加大我国森林的覆盖面积,我国对林木的砍伐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的。但实践中,还是有人受利益驱使而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立案起点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滥伐林木罪立案起点是怎样的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


·诈骗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诈骗犯罪如何判刑
      诈骗行为其实只有在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否则的话仅仅属于违法行为,即使会给予行为人处罚,那也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而不是刑事处罚。那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诈骗罪多少钱可以立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具体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一、诈骗罪多少钱可以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时什么?
      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史之中,并没有决水罪这一罪名,也没有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近代以来,我国兴修水利,出现了多种故意决水的情形,为了打击此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财产,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了决水罪,犯本罪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什么是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


·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中,除了直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以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安全机关受理,其余全由公安机关受理。可见,刑事案件绝大部分由公安机关首先立案侦查。包括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对于控告、检举或者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要通知控告、检举人...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公民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刑诉法来说,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今天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


·哪些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包括什么行为
      每个犯罪都是由具体的犯罪行为构成的,当然罪名不同,那么实际的犯罪行为就有可能不同。那么实践中,哪些行为构成绑架罪呢?了解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先知道什么是绑架罪。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介绍这两个问题吧。 一、什么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事,军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身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军人犯罪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我国也规定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那么许多人都想要知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审理刑事案件肯定需要流程,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刑事处罚。实践中很多人对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并不了解,在处理这些问题就经常遇见麻烦,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