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对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怎么对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虽然国家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内单位需要给员工放假,并且同时还要保障放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也没有禁止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我们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单位安排加班,那么就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不过该怎么对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疑惑。一、怎么对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3、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中秋、端午、劳动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共计11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员工也是享有拒绝的权利,单位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加班而肆意的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就是不能以此为借口克扣工资或者直接开除员工,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内容,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一、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


·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一、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流产后不可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辞退员工的话,享有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如在这期间被辞退,员工享有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


·我国邢台工伤鉴定多少钱
      工伤这种事情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肯定单位是不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合理的对员工进行赔偿的。所以在工伤以后,如果员工个人认为有可能影响自己劳动能力的话,还是非常有必要申请工伤鉴定的。不过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的性质不同,做工伤鉴定的话不是免费的,比如说在邢台申请工伤鉴定,就需要提前了解一下我国邢台工伤鉴定多少钱? 一、我国邢台工伤鉴定多少钱?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时限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


·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
      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 您都知道,孩子在成年之前是需要父母进行抚养的,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因为一些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子女已经成年了父母对子女还有抚养的义务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抚养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一、父母对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常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常州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作用如下: ①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的条件。 一是...


·公布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8.5%,上线(警戒线)为12.5%,下线为0或负增长职工和企业协商涨工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基准线为8.5%,上线(警戒线)为12.5%,下线为0或负增长。通俗地讲,如果你所供职的企业经营正常,可以要求企业今年涨薪8.5%。我们查阅近十年数据发现,今年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较前几年连年下滑,以基准线为例,8.5%的增幅仅大于2009年(7%)的增幅,为近十年来低谷之一。同时,今年...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呀?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呀?如今在建筑市场上,劳务派遣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建筑工人都是由派遣单位派到工地干活的。派遣工同派遣单位会签署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在合同里面,会写清合同到期日,一般是三年。当合同到期后,工人要求续签,而单位有时候会拒绝。那么,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呀?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公司无故忽然辞退员工怎么算工资?
      公司无故忽然辞退员工怎么算工资?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怎么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应当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允许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话,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任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这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
13057670467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