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抚养权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代表着婚姻关系的终结,但与孩子的亲情血肉关系是永远不会终结的,因此,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诸法院判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包括孩子和谁一起生活、由谁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支付多久、如何支付等,那么,最新抚养权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综上所述,关于最新抚养权规定中,法院对于确定抚养费的原则包括子女需要、父母能力和生活水平状况,具体为不超过支付抚养费一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和以财物折算抚养费三种类型。
  
  
  


·意定监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首先,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如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其次,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必须在其意识清醒时签订,这样才能保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然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建议:意定监护协议书一定要进行有效公...


·夫妻财产协议离婚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财产协议离婚书包括哪些内容?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8、违约责任;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我国的抚养费标准多少?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法律在我国已经变得非常的完善,在解决婚姻上的种种问题的时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一般是依据婚姻法中的相关程序来解决离婚时候的种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那抚养费标准多少?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抚养费标准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


·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是对当事人意愿的表示,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里面的每一个内容都是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那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陪同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相关经验,我们一起来看看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签订离婚协议时的问题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


·夫妻分居多久能申请离婚
      夫妻分居多久能申请离婚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般来说,因感情已破裂并分居满两年便可申请离婚。但是,应准予离婚的情况并不限于此。只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判决离婚。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新婚姻法 股票如何分割?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很多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会进行一些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如果双方感情破裂,走的离婚这一步时,要协商解决好财产分割方面的事情。这是比较复杂的一步,毕竟家庭财产包括很多,存款、股票、房产等。那么,《民法典》股票如何分割?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股票如何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


·一方出轨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出轨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一方出轨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1、明确知道一方出轨自己是无过错方,因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必须知道自己是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通常来说: (1)无过错方获得赔偿,依据过错方的过错情形来确定,有以下四种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对于一些...


·未婚生子孩子归谁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些未婚情侣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选择分手,但是此时双方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未婚生育的孩子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就要考虑未婚生子孩子归谁的问题。国家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就跟随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未婚生子孩子归谁? 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都会判给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条件非常优越,明显好过女方,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女方又明显不适合带孩子,比如有疾病、经济条件不佳等等。同居在当前已经不是洪水猛兽,可谓已经见怪不怪了。同居期间生...


·羁押期离婚手续在哪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怎样法庭起诉离婚呢?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离婚对于一对夫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在无法解除矛盾的时候,离婚往往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离婚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是会选择诉讼离婚的,那么怎样法庭起诉离婚呢?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呢?我们这就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怎样法庭起诉离婚呢?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一)去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主要有: 1、去法院起诉 法院离婚程序第一步,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


·女性遭遇强奸怎么搜集证据
      通常强奸犯罪的受害人都是女性,而此时想要将行为人绳之于法的,就需要搜集相应的证据才行。那么现实中,女性遭遇强奸怎么搜集证据才好呢?搜集证据注意事项又有什么?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证据可以有很多 不只是DNA、录像也可以是证据。调查时的口供或者陈述非常重要的!!!比如你报案说他在何时何地行凶,他被调查时很可能会否认,说他当时在别处做别的事情。虽然是原告举证,但是他的供词中难免会有漏洞。有一些证据,比如电梯内录像,交通路口摄像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