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什么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肯定对于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是非常的熟悉的,因此为了防止有一些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自己公司所开发的项目获得非法收入,公司法当中特制定了竞业禁止。对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什么?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有关竞业限制的主要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秘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公司法第61条当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管必须要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做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话,除了其全部的收入要归公司所有以外,个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此外,我国其他法规当中对于竞业禁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上市,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上市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企业可能已经做好了上市的准备,但是对我国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比如很多人不太清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一、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不管在什么时候,国家其实都是非常注重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的。我国在某些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实际上已经处于世界领先的位置,就比如说我国目前在核潜艇方面的开发和技术革新就是首屈一指的。因此如果公司经营的性质是属于高新企业的话,在融资方面是非常有优势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通...


·注册游戏公司股东条件具体是什么
      注册游戏公司股东条件具体是什么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


·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
      公司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虽然是法律法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我们就从以下9个方面来阐述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不足,还请指出也请多多指教。内容如下: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


·公司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内容?
      在公司日常运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为了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有的时候可能会需要进行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调整。那么,公司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都有哪一些呢?请您详见下文中我们为您提供的有关公司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资料。 一、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哪些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哪些职权?公司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工作形式,而公司需要由董事会来进行每天的运行维护,其中我们都知道的是公司中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位,他们在公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公司法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哪些职权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公司法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哪些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


·民法总则中规定公司法人可以变更吗
      民法总则中规定公司法人可以变更吗?我们都知道法人是一个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每个公司都是需要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在公司运营的时候有时会遇到需要变更法人的情况,那么公司法人究竟能不能进行变更呢?下文对公司法人可以变更吗?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 一、法人的基本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


·合伙企业法人权限几年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人权限几年的问题合伙企业法人表面大概的意思其实就是指合伙的法定代表人,是应该由指定的人来担任的。一般企业的法人代表的就是企业,对于法人的合法职务行为,一般是要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那么您知道和合伙企业法人权限几年有什么问题呢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


·注册公司法人是什么?
      注册公司法人是什么样的流程? c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应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公司的流程,由于国家的鼓励政策,目前注册公司的流程已经较原来作了一定的简化了。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注册公司法人是什么样的流程,希望以下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注册公司法人是什么流程? (一)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额度最高是多少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额度最高是多少? 一、中期票据额度最高是多少?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乙方) 质权人(甲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以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150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 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