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租房形式,即酒店式公寓租售,主要针对的是单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当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租房形式,即酒店式公寓租售,主要针对的是单人租住人群,因为酒店式公寓租售主要是面积小,精装修等特点来标识的,下面由我们来为您解释一下酒店式公寓租售同权到底是什么? 紧跟着,北京也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一重磅在落地,代表着租售同权的国家战略在中国首都正式落地,标志着两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租售并举开始了攻坚阶段。 接下来,住建部等九部委也公布12个租赁试点城市,如今已有9个试点城市公布了方案或通过审议,未来“租售同权”也将在全面实行,逐步迈进租购同权时代。2017年,院数据显示,当前中国的房屋租赁市场规模达1.1万亿元,预计到2025年,中国租赁市场规模将增长到2.9万亿元,到2030年将会超过4.6万亿元。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中国的一二线城市,因规模巨大的流动人口和新就业人群,长期孕育着一个需求旺盛的住房租赁市场。据统计,我国流动人口达2.45亿人,每年新就业的大学生为700万人左右。作为北部湾中心城市的湛江,人口达到800多万人,成广东省第二户籍人口大市,截止2017年3月31日,湛江市流动人口高达35.25万人,其中跨省流入16.91万人,未来流动人口更是快速增长中。作为北部湾中心城市的湛江,人口达到800多万人,成广东省第二户籍人口大市,截止2017年3月31日,湛江市流动人口高达35.25万人,其中跨省流入16.91万人,未来流动人口更是快速增长中。根据各方消息来看,“租售同权”是大势所趋,在未来约5万亿的住房租赁市场中,企业毫无疑问是出租方的第一主体,但也不可否认,个人出租将是不容小觑的重要力量。根据各方消息来看,“租售同权”是大势所趋,在未来约5万亿的住房租赁市场中,企业毫无疑问是出租方的第一主体,但也不可否认,个人出租将是不容小觑的重要力量。按照租购同权的政策,租赁者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就近入学,再也不用担心孩子的学位问题,租赁者同等享受到教育配套福利。这样一来,教育配套完善的公寓的需求量将会大大的上涨,租金及二手房的价格必定会大幅度上涨。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酒店式公寓租售同权的相关资料整理,购买不限购不限贷的公寓产品,进行出租,支持租赁市场发展,将是新的投资形式。在租赁成为城市居民重要的住房解决方案,且租赁市场成熟有序,出租房源品质显著提升的将来,租金将普遍提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在农村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因为各种原因,如夫妇感情不和等,当事人提出离婚,如果有人需要离婚,那么财产继承问题就随之而来,特别是有关房屋继承权的问题,如果没处理好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其实法律上对房屋继承权有明文规定的,那么在农村离婚房子如何分配呢?您请看下面。1、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


·一、卖房合同签了离婚房子怎么办?
      一、卖房合同签了离婚房子怎么办? 离婚后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更名,具体申请更名流程如下: 1、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 2、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


·一、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有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时房东不退已经收取的押金,那就涉嫌违法了,因为房东不退押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押金是你方的合法财产。 2、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转租如果经过出租方同意,转租行为是有效的,而且你方与房东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你方和房东应当在租赁期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房东提出提高租金,...


·离婚房子写孩子的名字怎么办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会产生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了双方共有的房产。有些夫妻在离婚之时会协议将房产转入孩子的名下,以此来对孩子的利益作出保障。那离婚房子写孩子的名字怎么办理?我们在以下文章中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相信阅读之后会对您有帮助。 一、离婚房子写孩子的名字怎么办理? 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子赠与的,没有过户的,房子还属于原产权人。因此,离婚房子赠与子...


·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在房屋买卖当中,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仍然拒不履行协议条款,或者找出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那若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1、如果对方虽然违约,但不是蛮不讲理,态度也不是极为蛮横,有协商的意愿,有的还表示只要改变一些交易条件,就同意继续履行协议。 2、如果合同中确有约定不明的地方,应当和对方认真协商,重新达成补充协议,解决因为约定...


·房子遗嘱公证给儿子需要哪些材料
      一,房子遗嘱公证给儿子需要哪些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本,无论到哪里办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资料,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经出境的,还要提供护照、通行证的复印件来证明;2.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遗嘱继承继承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需要证明该财产均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且无其他的产权纠纷。3.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这是遗嘱公证最根本的,要保证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处会对提供的遗嘱进行审查,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今我国的房价是普遍偏高的,人们购买一套房产本身就不容易了,因此要是夫妻说到离婚的话,那此时双方对共同房产的争夺也是比较激烈的,此时若主张分割共同房产,首先要作出认定才行。那么到底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一、婚后房子一个人名算夫妻财产么?
      一、婚后房子一个人名算夫妻财产么? 一般是公有房产,不过具体要看具体案情,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关于离婚怎么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


·现在我们办理离婚按揭的房产怎么算
      现在我们办理离婚按揭的房产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属于附随义务?
      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属于附随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是房地产公司的附随义务。对于存在附随义务的,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那么法院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也是在买卖合同当中的附随义务,那么也就可以强制执行。附随义务,只要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比如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