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网上能查到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很多时候,劳动者需要合同的证明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但是有时候有些用人单位并不愿意出具相关证明,这时候就涉及到查询的问题了,那么到底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网上能查到吗,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网上能查到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网上是查不到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手上所执的劳动合同文本,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一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时,通常会要求劳动者签收,以留存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及规避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网上能查到吗的相关知识,相信您在看了以上资料以后已经有所了解,在网上是不能查到劳动合同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加班对于现今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件在正常不过的事,那么,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加班肯定不会是无偿的,如果所属公司不给加班费就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约束有关企业的加班操作。尽量减少从业人员的损失。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


·上海企业动迁职工如何补偿规定?
      上海企业动迁职工如何补偿规定? 上海企业动迁职工如何补偿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性?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性? 不少地区新盖了许多的建筑,在建筑工程进行之后工程质量管理就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质量管理的严格程度直接影响了使用者的安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性是什么,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建筑工程的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1、概述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如何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意提出一个理由即可提出辞退。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


·一只眼睛工伤定几级残疾?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收到了伤害就按照工伤的形式进行赔偿,一般正规的公司都会帮员工购买相应的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也按照残疾等级分,等级越高赔偿越多,那么一只眼睛工伤定几级残疾? 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但是需要在当地制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自己的伤情属于哪个等级,才好判断怎么协商赔偿问题,那么201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又要依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以下是为您总结梳理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的相关内容。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


·工伤鉴定标准2023年规定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在普通老百姓家庭里,大多数情况下职工都是上有老下有小,职工工资就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职工一旦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收入下降、甚至失业,对整个家庭来说就是丧失了生存的基础,此时,工伤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工伤赔偿的是工伤鉴定的结论,那么,工伤鉴定标准2018年规定的判定依据是什么呢? 一、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


·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可以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是什么? 我国是个建筑大国,每天都有大量的项目开工建设。建筑物也同商品一样,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才能交付给业主使用,否则存在质量问题的话,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严重者会导致业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是指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包括什么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在我国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是需要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算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那些呢?就由网站的我们为您做一下具体的介绍吧。 一、单位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