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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适当履行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他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保护这种规定(《合同法》第65条)。
   
  履行只有在债权人受领时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当然有权受领履行,但有如下例外:1.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收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合同法》第64条)。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它因债的关系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履行必须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因而在仅为一部履行,或不以原定给付为履行,或因履行而负新债务,均非依债务本旨而为履行,不发生清偿使债消灭的效力。但若绝对贯彻这一思想,有时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故应予以适当调整。给付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按诚实信用原则衡量,综合周围环境,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给付不可分时,若符合上述精神,债务人也可延缓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允许债务人一部履行的,法律应予允许(《合同法》第72条)。
   
  院也有权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债权人的利害影响,酌定相当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给付不可分时,允许延缓(《民法通则》第108条)。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
   
  代物清偿的要件: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三)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四)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只要适当,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债的性质确定。
   
  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合同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若无此类规定,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宗债务划分为各个部分,每个部分各有一履行期限;还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届时可以选择确定;在双务合同中可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依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合同法》分则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无此类规定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六、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债务的方法。
   
  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62条第5项)。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第72条)。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他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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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上述思...


·什么是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概念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行为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及清偿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


·债的履行条件
      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 ,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于规定数额的,债务人负违反债的责任。在经济合同中,不超过法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的,不视为少交。
在质量方面,如果债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同类物品或者同类劳务的中等质量...


·交付动产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占有,可以由执行员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及处所,...


·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的法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要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关于审计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如果被执行人存在...


·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


·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归还全部欠款?
      在履行了1个月的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该还款协议,虽经多次催告,亦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还款约定。可以依法可以要求刘X喜立即返还全部欠款。 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X喜对于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只按约履行了1个月,但对从2010年2月至今的还款义务却拒绝履行,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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