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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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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名为废罢诉权,因它为保列斯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列斯诉权(actio pauliana)。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我国法亦承认这一制度(《合同法》第74、75条)。
   
  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这为德国民法通说。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其不足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应负担返还义务。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要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悖。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这是法国民法的通说。我国学者多采此说。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法院径直对之强制执行。该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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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名为废罢诉权,因它为保列斯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列斯诉权(actio pauliana)。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我国法亦承认这一制度(《合同法》第74、75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 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具体说来,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避免滥用债权人的撤销权,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确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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