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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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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中西方文化思潮不断碰撞,许多新理念、新观点、新模式进入中国,但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外部糟粕,国家立法机构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对相关法律适时进行修正,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对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什么规定呢?一、刑法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二、法理简评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之前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强奸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三、司法认定1、“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如何定罪?猥亵是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因此所谓的“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并不属于强奸,而是强制猥亵,所以按照修九,那么上述行为应该定强制猥亵罪。2、女性强奸男性如何定?如前所述,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强奸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在刑法未修改强奸罪的情况下,应作如下认定: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男子,则只能定强制猥亵罪;如果被害人是男童的,则定猥亵儿童罪。3、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其他恶劣情节,一般需要考虑是否多人、多次;是否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如轻微伤以上后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等。综上所述,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什么,刑法修正案(9)中将原来的对象范围从女性扩大到女性和男性,同时还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的条文,在调整以后,对于男男、女女的强奸行为,应认定为本罪,对于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按照目前《刑法》相关规定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因此,也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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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案件当事人对某事项或证据存在疑问、不予认可时,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判断该鉴定与案件审理有关键性联系时,就会同意申请并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作出判决,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容一丝差错和失误,那么,司法鉴定造假要判刑吗? 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罚规定为:1.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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