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怎样的?1、到工商局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6、带营业执照前往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刻章(公章,私章,财务章),经办人代理刻章的时候,如果是新公司注册后第一次刻章会有刻章码,所以无需法人身份证件,只需要经办人身份证件。7、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8、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9、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核定税种。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有哪些?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综上所述,个人可以成立独资企业,办企业有一定的程序,经办人先准备好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它材料,去工商局办理登记,等营业执照办好后,下面去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是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人,在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最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按照相关比例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涉及到各位股东最基本的利益。为了规避在分红过程当中,各位股东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所以公司法当中针对股东分红的问题,通过具体的法规来进行了约束。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最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


·公司注册要什么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公司注册要什么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大多数创业者在累积了一定的资本和经验后,会选择注册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注册公司需要了解的东西很多,那么公司注册要什么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下面我们将为您整理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要准备的证件及资料: 1、公司名称:如:公司名称到当地工商局核准:北京市简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拟注册的资本金。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一般注册此类公司较少,因为实际上就是一家有限...


·如何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如何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分为好几种类型,但是为什么我国公司法要对它进行分类呢,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区分公司的不同以及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那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


·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一、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的内容 基金投资人需注意,如果担保公司申明为主合同《合伙协议》中基金管理人的变现义务提供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担保,对应出具的《担保函》也是一纸空文。担保是为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履行(代偿),担保人代偿后再向主合同债务人追偿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中有主债务人和到期主债务。而这种情况下针对《合伙协议》,在合伙清算前,合伙体内部...


·个人和公司五险一金比例是什么?
      您都知道,五险一金是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每个地区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但个人和公司五险一金比例又是什么东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用精心搜集来的最新资料来为您介绍一下吧。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一方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


·男方去世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问题总是受到很大的争议,因为这方面的判定是要从多方面来决定的,当前还有很多人对此都不了解。孩子归属判定后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出现一方去世死亡的话就无法对孩子进行管理,这时候孩子的归属权就会进行变更。那男方去世公司给抚养费归谁保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


·公司法解释三12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应该如何界定?
      公司法解释三12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应该如何界定?随着商务活动的不断深化,各种以合资及合作的形式出现在企业中的股东日益增多,而不乏有人会钻空子,出现了股东抽逃出资这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我国在2011年2月16日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12中就这一特别行为做出了特别说明,具体说明让我们给您介绍一下。 1、公司法解释三12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


·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一、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行政规章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处理。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


·担保公司转让的规定
      担保公司转让的规定 现如今许多公司的收入不景气,公司转让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同时公司转让当中的纠纷也随之争夺,担保公司转让过程中又哪些我们需要了解的?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是我们必须知道的?为您解答。 一、公司转让概念 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如何缴纳?股权转让是指当事人将自己在公司内的股权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一定的税收。在我国,企业有着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企业内部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税收是不同的。那?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如何缴纳?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