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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股东会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权的规定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为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企业的发展方向及政策导向进行制定并明确,但是形成决定时,必须经过所有股东的审议,一般情况下,要达到规定人员的同意才能通过,避免政策制定的不合理导致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