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抚养费申请一次性给付需要什么条件?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抚养费申请一次性给付需要什么条件?
  
  1、对方曾经有过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而对方也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证明对方有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支付抚养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这个形式最容易保留证据),如果按月支付的,那么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转账记录,那么就是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
  
  证明对方的财力问题,如果财力雄厚是比较容易证明的,向法院提交对方名下房产、车辆、股票、基金、银行存款等证据即可。
  
  2、如果不直接抚养外籍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而且定期给付抚养费有可能导致外籍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更符合外籍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给付为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能否一次性支付,还要看对方愿不愿意。一般而言,对方如果不愿意一次性支付,法官判决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增加吗?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对方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现实生活当中关于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确定完毕之后,是需要进一步确定支付具体抚养费用金额大小的,通常约定的是按月进行支付,当然如果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一次性对于抚养费进行支付。
  
  
  
  
  


·一、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一、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


·一、关于返还社抚养费的请示有必要书写吗?
      一、关于返还社抚养费的请示有必要书写吗? 没有。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都不退还! 1、事实上,超生后,孩子不幸夭折了,于情于理,都应当退还部分社会抚养费! 超生的时候,收了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这个事情明显是不公平的!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法律漏洞 ! 针对这种情况,有一些基层...


·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清楚,夫妻要是离婚的话需要对财产作出分割,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能够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原则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采用均等分割,即夫妻双方各分一半。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些不同,其实也是体现在法院判决时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因为谁...


·起诉到离婚多长时间开庭?
      起诉到离婚多长时间开庭?起诉到离婚大概十几天半个月的时间开庭,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由此,当事人起诉...


·离婚起诉状要几份,写起诉状要注意什么
      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必须要提交书面的离婚起诉状。那么这个离婚起诉状要几份呢?如果你对这个问题也不是很了解的话,请阅读由我们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离婚起诉状要几份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1、起诉书两份;2、结婚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


·究竟夫妻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
      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离婚其实都是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行,这就意味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那究竟夫妻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呢?这是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申请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如果离婚夫妻不符合相应的条件,自然此时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就要求离婚夫妻要选择恰当的方式来办离婚,否则就无法顺利离婚。那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3、提...


·离婚手续要在哪里办理?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不论是哪一种方式下的离婚,当事人都需要到相应的机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具体来说,离婚手续要在哪里办理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离婚了母亲想要抚养权?
      天底下没有不爱自己孩子的母亲,即使在夫妻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自身条件不算很好,也是想要亲自抚养孩子长大。那一般离婚了母亲想要抚养权的话,此时要怎么进行争夺才好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了母亲想要抚养权该怎么争夺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婚外孩子需要抚养费吗?
      一、婚外孩子需要抚养费吗?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无固定收入且双方不能协商的,法院将按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


·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子女,是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是出现超生的情况的话,一般是需要进行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对于抚养费的支付的标准,每个地区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当地的相关的政策,供您参考。 一、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