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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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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区分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包庇罪由一般主体即可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必须是自身享有现实的职务权利,经选举或委任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渎职 罪主体。 为解决渎职罪主体认定上的纷争,最高司法机关曾经多次作出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就指出:在行政 执法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在关于合同制民 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上,最...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


·枉法裁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国家公职人员为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的职务行为,具有职权性、公共性、强制性特征,大多数渎职行为发生在司法和行政领域。 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环...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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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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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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