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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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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工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什么是建筑工程?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对于有效的避免和妥善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常会感到力不从心。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成立了专门服务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建筑律师团队,将部门法律服务产品更进一步的细化到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工程保险、融资信贷、工程索赔、竣工结算等各个专业层面,以专业的眼光,团队的协作,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
  
  二、工程建筑律师的职能有哪些?
  
  1)、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在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领域。
  
  1、参与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2、参与审查工程竣工验收;
  
  3、参与处理质量事故;
  
  4、处理质量保修阶段的相关问题。
  
  2)、造价控制、工程索赔与竣工结算
  
  在造价控制、工程索赔与竣工结算领域。
  
  1、参与施工图会审,根据施工图变化情况,提出必要的造价增减报量;
  
  2、协助委托人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3、督促承包单位及时签证,做好索赔资料的积累、保管;
  
  4、提示施工企业审查或签发开工报告;
  
  5、参与施工过程中工程.详细内容。
  
  3)、工伤与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在工伤与安全事故处理方面。
  
  1、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2、按照规定程序,对伤者进行鉴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3、根据劳动部门认定提请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伤残鉴定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4)、催收欠款与税收筹划方案
  
  在催收欠款与提出税收筹划方案方面。
  
  1、通过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妥善处理工程款拖欠纠纷;
  
  2、提供涉税法律咨询,分析涉税法律风险;
  
  3、进行涉税合法审查、涉税利益谈判、税收合法筹划。
  
  5)、涉外工程专项法律服务
  
  在涉外工程专项法律服务方面。
  
  1、对于涉外施工施工企业,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服务;
  
  2、在BOT项目中,评估项目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在准确识别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后,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进行风险管理;
  
  3、借鉴FIDIC合同条件,努力弥补施工合同中的缺陷和漏洞,完善建筑施工合同
  
  6)、建筑企业法律顾问
  
  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我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可为国内外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企业设立、建筑资质取得和升级等专业法律服务。在建筑企业法律服务领域。
  
  1、提供建筑业业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为管理层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帮助;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帮助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向管理层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
  
  4、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5、进行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
      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 工厂倒闭,工人工资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疲劳性骨折工伤算不算工伤
      疲劳性骨折工伤算不算工伤在上班时间发生的算是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公司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死亡是一种后果极为严重的事故性伤害,不仅给企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常常遗留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需要先对工伤死亡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那到底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


·怎么说明不属于工伤应该怎样办理
      怎么说明不属于工伤应该怎样办理首先,单位是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单位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单位如果对认定为工伤存在异议,是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属于工伤。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开具认定书,为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或者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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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需要多久能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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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 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而步入劳动争议仲裁误区,从而导致自己失利。为此,职工应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走出误区,依法为自己维权。而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也会有期限要求,那究竟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多久?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输了官司,究其原因: 1、对诉讼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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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程项目从立项、勘查设计到施工和验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确保工程质量,不是靠某一个单位完成的,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哪些单位?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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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工程质量出现事故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危害人们的生命,所以工程质量问题不容忽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质量事故频频发生,那么工程质量事故是什么?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又有哪些?我们将会在文中进行详细解答。 一、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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