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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减刑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立功减刑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立功减刑量刑标准是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二、立功的开始时间如何确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似乎形成共识,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方可成立立功。理由如下:首先,明确规定了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四种行为的认定为立功。其次,法律之所以将立功的开始时间定在到案后,是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是为了将功折罪,将开始时间定在犯罪分子已经知道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后,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是最为适宜的。第三,如果不采用“到案说”,而是将认定立功的开始时间前移至“犯罪以后”,会使刑法设立自首制度失去意义。因为立功和自首在从宽处罚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该理由,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同时继续进行新的犯罪,由于具有立功表现,即使不投案自首,也可以在被抓获归案后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何界定立功的开始时间,应以立功制度的立法理由为依据。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根据在于:一方面,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或者为社会带来效益;另一方面,立功行为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从而使刑罚的必要性减少。因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在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正如法谚云“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基于立功的立法依据,应当将立功的开始时间前移至“犯罪以后”,但如果在到案前,被告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则其之前所实施的立功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实施的立功行为与到案后实施的立功行为,同样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或为社会带来效益;我们国家对于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来进行最终的定罪量刑,当然在这其中如果存在着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立功的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按照一定的标准,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不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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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行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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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要看情况,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缓刑的条件为: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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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您都知道,我们的个人信息对自身而言,有多么的重要。如果我们的个人信息遭遇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很有可能对我们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等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提高警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对此,我国法律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罪有具体的解释,下文便是关于刑九泄露个人信息罪定义的介绍。 刑九泄露个人信息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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