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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卖夫妻财产善意第三方需要退回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私自卖夫妻财产善意第三方需要退回吗
  
  一、私自卖夫妻财产善意第三方需要退回吗?
  
  私自卖夫妻财产善意第三方不需要退回,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或妻子一个人并没有绝对的处置权,法律上的规定是,第三人如果不是善意取得的,明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只跟丈夫或妻子一个人签房屋买卖合同的必须要退回,但善意取得的话,法律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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