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开除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开除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开除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二、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
  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
  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除名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
  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除名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开除吗?您阅读了我们对其概念和区别的解释之后,相信都明白了,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不属于开除。开除是由于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是规章制度的条件下被除名,而协商解除合同是一种中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会有经济补偿。
  
  
  
  
  


·企业并购重组的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并购重组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企业并购基本流程 1、并购决策阶段 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2、并购目标选择 定性选择模型: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企业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从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对目标企业进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并...


·公司注册资本多大比较好?
      公司注册资本多大比较好?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不可以随便写,工商局会验资的。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这一变化,使得在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新设公司的创业者,是一项重大利好。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的老板说“ 我先填它个一个亿!”但是...


·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有些并不是公司的高管而是出资人,很多成功人士都是手持多家公司的股份,但有时自身不便表露身份或者其他原因时会让人代持股份,那么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代持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


·派遣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补偿金由谁出?
      派遣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补偿金由谁出?工作形式有很多,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并不陌生,我们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会经常碰到。那么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之后,如果遇到派遣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情况怎么办,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派遣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补偿金由谁出这个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 被执行人,其实说白了就是在
      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 被执行人,其实说白了就是在法院诉讼的过程当中,败诉方就通常称之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履行自己的责任。您都知道,公司法人和公司的法律责任这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在下问当中我们特地为您介绍的是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


·公司法人章不备案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法人章不备案有法律效力吗?公章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在一些正规的单位办理业务时都可以遇到在票据上盖章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办理银行业务,去事业单位办理事物等都能遇到公章,按照我国法规规定公章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否则任何企业将不能作为公章来使用,那公司法人章不备案有法律效力吗?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公司法人章不备案有法律效力吗企业法人章的刻制,需要由经办人去公安局部门备案才能发挥正常功效。1、企业法人章和企业公章、合同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刻制...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几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几种 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股东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司解散是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引起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解散后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是手段,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怎么办?看完下文您就明白了。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几种 公司解散的方式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具体的引发公司解散的原因从大的方向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具体详述如下: (一)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公司法定代表提名的范围是什么
       一、公司法定代表提名的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股东选定后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究竟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最后,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


·公司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种
      公司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种商业秘密类型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如下: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2、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


·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一、签合同时分公司告知总公司吗? 签合同时分公司并不是一定需要告知总公司,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营,并不是事事都需要过问总公司的,如果分公司连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那就不符...


·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