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对于商业而言,有很多的秘密,这些秘密关系到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非常大重要,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而这些秘密可以使技术、可以使运营的方案、可以使某种药物或者是食物的配方等等。对于这些秘密,公司对会进行十分严格的保密行动,但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就算是再严密的保护,也不能防止其他的竞争公司想尽办法的窥视。那么,我国的法律是怎样保护这些商业的秘密的?对于侵犯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的罪行,我国是怎么认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条罪名是怎么定义的。一般,我们是根据侵犯的行动证据来认定问题,但是通常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相关单位对于侵犯人的行为进行指控,一般来说很难有所证据来证明;然而,一般这种证据搜集的难度主要是表现在2个方面:一则是被侵犯一方(往往是指公司)不是很愿意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通常是因为公司不想把手中的那些商业机密当中证据提供给相关单位,而且也不想把这些技术送到相关的单位进行一些必要的鉴定,所以就会造成本罪的证据链上没有办法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2)就是侵犯者得到的这些东西是不是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在这一方面的鉴定的问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是具备了鉴定的时候,专业的权威部门就会对于一些技术的信息进行鉴定。毕竟由于侵犯者泄露出去的一些信息或者是秘密是不是属于商业的机密,这总是会牵扯到一些复杂的技术问题,但是法院的法官对于这一些的专业问题的涉及知识量很少,所以怎么来定义这些被泄露的信息是不是属于了商业机密。在这种的情况之下,那些专业的权威机构就会起到了很是重要的作用了。这主要是因为专业的人员对这些专业性的知识的了解情况比较全面,然后通过他们对这些资料展开检索和对比,再接着分析他们得到结果,所以是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根据的,也具备了客观性。当然,法官在裁判双方上面是中立的,所以根据定案的结果还需要听取双方的意见,然后结合了其他的一些证据之后判断是不是可以采信的。然后,当确定了相关的罪行事实之后,就会对本次泄密的损失进行计算,毕竟,最后的量刑是会根据损失来决定的。所以,在实际的运用中,这些秘密的损失的计算分为几种情况,分为:(1)因为侵犯的行为让公司或者说这些秘密的所有者受到的损失来定义罪名以及量刑;(2)将泄密的人讲秘密泄露出去之后得到的利益的多少来作为损失定罪和量刑;(3)就是用比这些被泄露出去的秘密本来价值高的费用使用来作为损失定罪和量刑。对于这种罪,如果犯罪的是个人的话,已将会根据情况来判罚有期徒刑和罚金;如果是单位的话,就会对单位开出罚金,还会对负责人进行相关必要的法律追究。
  
  
  


·缓刑期间要多次回法院吗
      缓刑期间一般不需要回法院的。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判了缓刑之后,法院会出具执行通知,携执行通知到司法局去报道,司法局会出具报道单,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区矫正。矫正结束之后,会出具一个解除矫正通知,矫正结束了,相当于刑罚执行完毕。《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该怎么办?当前我国国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但主体应当以民事诉讼案件居多,重要的刑事案件当然也有,二者因案件性质不同,享有相应权限的侦查机关、审理机关各不相同。有的时候,我们偶尔会遇到“案中案”,相比较更为复杂。如果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如何处理?网的编辑将为您来论述。《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分子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如果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包庇,就可能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从包庇罪中单立出来的一项罪名,可见我国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持严厉惩处的态度。但是国家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


·新刑法吸食持有毒品罪是怎样规定的?
      毒品的存在不仅影响吸食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严明禁止公民吸食和持有毒品。为了能有效的扼制毒品交易的泛滥现象,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毒品交易等活动作出了约束,只要超出规定即按照吸食持有毒品罪论处。那么新刑法吸食持有毒品罪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说道说道。 一、新刑法对吸食持有毒品罪的规定 1、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最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自身的清廉、廉洁,不受收贿赂、不贪污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过实践中,总会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巨额财产说不清楚来源,此时就有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我国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带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


·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会展开侦查,落实证据后,公安机关会移交给检察院。当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全的,达不到公诉的条件时,检察院会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那么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


·网上开设赌场罪拘役缓刑可以吗?
      赌场害人不浅,导致家破人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网上开设赌场有专门规定,但网上开设和在现实场地中开设赌场都是违法行为。网上开设赌场罪拘役缓刑可以吗?刑法中对于缓刑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刑罚,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犯罪者积极自首和主动立功也有可能获得缓刑。来看一下缓刑的规定: 一、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比较严重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


·挪用资金罪由谁去报案?
      挪用资金罪由谁去报案挪用资金罪属于非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去报案或起诉。但如果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不报案或起诉的话,那么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挪用资金的具体表现行为:(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我...


·滥伐林木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怎么处罚?
      滥伐林木是不仅是一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会损害我们国家、公民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滥伐林木属于犯罪行为,滥伐林木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滥伐林木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怎么处罚?接下来就让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滥伐林木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一)滥伐林木涉及的罪名是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