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律特征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法律特征
  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三、与其他赠与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了解附义务赠与和目的赠与、附条件赠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从上文明显可以看出附义务赠与合同与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受赠人需履行赠与人对其附加的一系列条件,并且所增加的一系列条件是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进行附加的。本文仅对附义务合同进行了简单的描述,


·合同违约金千分之五合法吗?
      合同违约金千分之五合法吗?合同签订违约金为千分之五合法,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必须由违约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并且提交证据证明过高。如果违约方不提出要求,法院就会支持守约方的50%违约金的主张。合同的最高合法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储蓄合同模板内容是什么?
      储蓄合同模板内容是什么?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业务员会拿出固定的合同书让我们签写,如果我们是办理存储业务的话,签订的就是一份存储合同。但是在签订之前,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些关于存储合同的相关内容,以.便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篇储蓄合同模板。 一、储蓄合同定义 储蓄合同又叫储蓄存款合同。在定义储蓄合同之前先搞清楚什么是储蓄。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


·什么是合同违约补充协议?
      什么是合同违约补充协议?一、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


·赠与合同公证费用是多少?公证手续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公证费用是多少?公证手续是怎样的? 赠与行为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可以使其效力大大增加,对受赠人的权利有所保障。赠与合同公证怎样收费以及怎样进行赠与合同公证可能是您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赠与合同公证费用及赠与合同公证手续的相关问题。 一、赠与合同公证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于1998年5月6日颁布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赠与合同收...


·该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怎样处理无效合同
      该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怎样处理无效合同 一、该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意味着: (1)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


·一、买卖不破租赁伪造租赁合同是否合法?
      一、买卖不破租赁伪造租赁合同是否合法?买卖不破租赁伪造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租赁合同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够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承继原房东的出租人地位,因此对于出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应当一并承继。所以,租客预缴租金后,原房东将房屋出卖的,新房东无权请求租客支付已经预缴部分的租金。此时新房东所遭受的损失,应区别具体情况,向原房东请求返还或赔偿。同样的,新房东也不能向租客要求重新支付押金。租客因为已经向当时...


·产品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产品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关于产品代理相信您在生活当中并不陌生。包括化妆品,服饰以及其他的事物,代理商只有在和厂家签订产品代理合同以后才有资格对这些物品进行销售和经营。所以产品代理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守合同签订的流程。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产品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产品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


·维护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维护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维护服务合同注意事项 因维护合同涉及的可能有服务器维护、电梯维护、道路养护等诸多具体事项,应根据具体事项具体拟制合同细节。 合同主要架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软件维护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门面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租赁门面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现在很多朋友喜欢自己开一个小门面自己创业做点小生意,可是在签订门面合同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对门面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方便各位在面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违约时进行的一个责任和违约金额划分。 一、租赁合同违约后处理方式 1、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应适用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一、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的; 5、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6、显失公平的合同。 7、赠与合同中,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过户的,或者受赠人失去...


·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哪些?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哪些?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一、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