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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平等主体身份参加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二、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三、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
五、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
六、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七、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技术开发项目委托合同,双方都应受合同约束,自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确定的开发项目工作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是因为委托人迟延支付开发研究经费造成的。
二、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确定的开发项目的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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