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五险一金需要扣多少工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五险一金需要扣多少工资?
  
  一、五险一金需要扣多少工资?
  
  不同地区扣除的钱不相同。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二、扩展资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但有特殊情况,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
  
  生育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予缴纳,但各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一定的差别,比如:
  
  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5%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险一金是对于自己日后生活保障的一项保险。对于五险一金需要从工资的钱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并且也是以每个人地区的工资水平的界定。不能一贯而言。五险一金中有的项目是单位必须缴纳,有的部分是个人需要缴纳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淮安市工伤鉴定九级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众多周知,不同的工伤级别,其赔付标准和待遇也是十分不同的。当已经鉴定工伤为九级的情况下,公司的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为您详细介绍淮安市工伤鉴定九级赔付标准和应享受的待遇是怎样的。 一、九级伤残赔付标准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


·劳动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规的用工单位都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规的用工单位都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另一方就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关于劳动合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什么,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下。 劳动法对于违约金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
      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在工作死亡,一般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个人如何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后,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确定劳动关系相比,解除劳动关系更为复杂,涉及到经济纠纷的问题,所以比较难处理,手续也较为繁琐。具体来说,个人如何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的环节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前,必须经过特定的环节。其中主要有: (1)用人单位对于因违纪、违法应予开除、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针对其违纪...


·不少劳动者,因公受伤以后,因受伤和对工伤的内容了解不知,不知
      不少劳动者,因公受伤以后,因受伤和对工伤的内容了解不知,不知如何申请工伤的认定,也对于的申请认定期限,申请材料等内容知之甚少。为了帮助劳动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在这里,我们将详细告诉你工伤如何申请认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及申请人 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其复杂性很容易出现质量纠纷。一般根据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责任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都必须遵守法规,不得出现违约情况。在合同中应该写明双方违约时所要负的责任和纠纷处理方法。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以下是相关解读: 一、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


·老板欠工资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通过员工后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被判刑?
      虽然在立法上,非法集资的主体有个人、单位两种类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非法集资现象多是由有组织、有计划的团体单位进行的,企业单位会利用融资、售卖商品时要求顾客购买会员卡等进行非法集资,此种情形下,若通过员工后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被判刑? 一、通过员工后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被判刑? 员工是否会被判刑,参与了非法集资非法活动,如果参与的情况下,会根据员工集资的数额以及参与的力度,按照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进行被判刑。 二、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


·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填写?
      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填写?   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检验一项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且常规合理的首要条件。在如今众多的建设项目中,很多建设工程的成品在使用中出现了差错,轻则项目重新实施,重则造成人员自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所以合理的工程质量建立标准应该是每一个负责人需要重视的。对于工程质量标准,您知道多少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述! 一、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填写? 工程质量标准的填写需要注明工程勘察、验收的结果等的内容,具体的填写规...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建设工程也是大多数人们工作的内容之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市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市场的核心与龙头,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关键。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来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 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形。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的内容失去效力,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任何一个合同都规定有其生效的期限,有明确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时间段内,劳动合同有效,超出了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即失去了效力。劳动合同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