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相关内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写合同的开头部分需要注明合同的编号、发包方、发包方的法定的代表人以及承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之后要写明依据哪些法律法规,一般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两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最好写上是经过了甲乙双方充分的协商,来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建筑施工合同的具体的一些内容:第一条,就是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是先本合同,然后在是合同的附件;第二条,就要指出图纸和文件的管理和提供,图纸是工程师负责保管,可以免费提供两套复印件给承包方,如果需要更多,就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方在工程师没有同意的情况是不可以将图纸和其他的文件给第三方,除非执行合同上有需要才可以。承包方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图纸或者是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交给工程师,其他要是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资料也要上交一套能够复制的副本给工程师。此外,上面提到的相关的图纸还需要留一套复印件给承包方,让承包商保留在现场,工程师或者是任何由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授权的其他人员都可以进行检查和使用。第三条,注明工程的名称、国家或者是相关部门批准投资的文件号、工程的相关项目的文件号、以及建筑许可的文件号等等相关的文件号。还要注明工程的编号、工程的地点。工程的范围以及工程承包的相关方式。是承包方包工以及全部材料还是包工和部分材料,又或者是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的材料这些都要明确的约定。第四条,在工程期限上的约定。包含了开工和竣工两个方面。在开工方面。要明确的约定工程的工期,写明是从哪年那天至哪年哪天,还需要约定在开工前多少天,承包方会以书面的方式发出开工通知。需要约定特殊情况可以延迟工期:1、因为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的、或者是水、电源道路没有接通的,从而影响进场施工的。2、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不能够提供施工的需要的,验收时需要维修而影响了进度的;3、施工的过程中因为停电、停水八个小时以上或者是间断性的停水、停电超过三天,每次超过四个小时,从而影响正常施工的;4、不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是因为监理签证不及时导致施工受影响的。5、没有按照合同的相关的规定拨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6、其他的不是人为的因素引起的延误了工期的。竣工方面。7、承包方要按照约定的竣工的时间或者是工程师要顺延的时间完成施工。8、因为承包方的原因没有完成,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员工请假期间算不算工伤?
      员工请假期间算不算工伤?员工请假期间受伤的话不算工伤,因为一般我们认为,职工因故请假,将原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替换成了可以自己自行安排的私人时间和场所。该期间和场所因不受用人单位约束和管理,故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原则上并不属于工伤,不应享有工伤待遇。要强调的是,并不是请假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就绝对不属于工伤,在此列举两种常见的情形:1、虽然是在请假期间,但职工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场所,并遭受了意外伤害,即...


·劳动合同无效由谁认定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力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劳动合同无效就会引起纷争。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由谁认定的呢?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知识,我们做了如下整理,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 一、劳动合同的效力由谁确认? 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当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对女职工在孕产期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对女职工在孕产期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或者其他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做选择离婚的途径来结束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虽然夫妻离婚是自由的,但由于离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是相对复杂的,例如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离婚后没工作不拿抚养可以吗?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综合法律知识,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


·工厂临时工被辞退有补偿吗
      工厂临时工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工厂临时工被辞退有补偿吗 辞退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其它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同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职工。 劳...


·上海浦东工伤认定多久出结果?
      上海浦东工伤认定多久出结果?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


·索赔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将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一)通常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一)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二)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习惯性拖欠或者恶意拖欠,把员工的工资作为一直要挟,或者长期挪用工资用于其他用途,则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


·劳动关系解除日期怎么确定?
      劳动关系解除日期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关系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之间的关系,二者都是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日期确定,也就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已解除,那么劳动关系解除日期应该怎么确定呢? 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可以按照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日期作为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如果劳动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开的,可以以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果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果有哪些 在生活当中从事和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人员肯定都知道,自己修建的工程在完工以后,都会有着专业的质量检验单位对整个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评定。既然有检查,那么肯定有相应的检查结果,建筑工程质量也是如此。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果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果有哪些? 工程质量等级可划分为:质量合格,不合格和优良。单元组成分部,单元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检查项目要求合格...


·虽然说现在人人都把微信作为平时沟通的主要工具,但是并不是所有
      虽然说现在人人都把微信作为平时沟通的主要工具,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安全防范意识,因为加陌生人为好友,导致被骗的情况非常普遍。被骗了,除了接受教训外,是不能坐视不管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的维权,追回损失。那么微信被骗可以报案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微信被骗可以报案吗? 微信被骗了可以报警,但是警方会根据金额多少决定是否立案。诈骗罪为数额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