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您对于工程一词都不会感到陌生吧,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更是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工程。有时为了弥补自己的缺陷,企业会将工程分包再将其承包出去。为了分包出去的工程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在竣工时会对其进行验收,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
  
  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末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裹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墓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
  
  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二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运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现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且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鳖。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且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裹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扳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当然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标准再严格化,竣工后所达到的标准等级越高,也就说明其利用价值也就越高。若验收时发现某处不符合规范的,可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返工作业。
  
  


·没签劳动合同自己离职有赔偿金吗?
      没签劳动合同自己离职有赔偿金吗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一、劳动合同陷阱注意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陷阱注意哪些内容?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经验不足的求职者应警惕: 1、口头合同。 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这种口头“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2、格式合同。 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


·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具体?
      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有哪些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工也作为雇佣的对象,但是女性职工在工作期间肯定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必须要向单位请假为自己的生育提供休息的时间,但也有的单位仅仅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直接辞退了请假的哺乳期女性职工,而做出这样行为的单位就必须为自己接触合同的行为付出赔偿双倍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继续发放和相关补偿的代价。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是单位违规吗?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单位违规吗?劳动合同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合同条款来规定与劳动者有关的利益,仅凭口头约定,非常容易出现劳动纠纷。不订立合同是单位疑似逃避责任的表现,要注意补充订立也是有期限的,以下是跟劳动合同有关的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工伤的。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工伤鉴定期间不上班是否可以
      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肯定是没有办法正常上班的,在医院治疗的时候或者去做工伤认定期间都要耽误一部分的时间,这都是情有可原的。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员工可能还是需要做一个详细的工伤鉴定的。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期间不上班是否可以? 一、工伤鉴定期间不上班是否可以? 1、工伤都是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是可以不用上班的,但出了停工留薪期,就必须上班,否则单位可以依据相关的制度规定对你进行处罚!至于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具体要看该...


·现在有些企业在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现在有些企业在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并不签署劳动合同,而是同其签署一份入职协议。这份协议简单规定了入职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也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算是一种简易合同。那么新员工入职协议有法律效力么?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吧。一、新员工入职协议有法律效力么?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只需要尽到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法律未规定书面形式,但出于保存证据需要,最好使用书面形式)义务。有了书面的通知,你才能证明你尽了告知的义务,而且有了书面证明,才能防止单位不认账。书面证明在提交的时候,可以复印一份,一份给公司,一份让公司签收。也可以直接以快递的形式递交,留下快递单作为已经提交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在电视新闻里可以看到员工发生工伤的报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如果这个时候发生工伤,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相信遇到过这种情况的人都有这个困惑,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工伤关系。 一、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 工伤保险责任应当以劳动关系为前提。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应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