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地失误了工资怎么扣?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地失误了工资怎么扣?
  
  一、工地失误了工资怎么扣?
  
  工地失误了工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扣除,员工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代员工向税务部门缴纳。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动者被无故扣工资怎么办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员工工资
  
  1、代扣工资情形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扣工资赔偿损失情形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3、法定扣工资情形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综上可见,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
  
  只有在法定的情形发生时,单位才可以扣除职员的薪资,并且在扣除之前必须要说明缘由,若是职员发现自己的薪资被无故扣除,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的请求。制定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主要是由于普通相对于公司来说属于弱势群体。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工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职工和单位之间的热点问题,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和工资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拿到的赔偿也会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是您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应是工资总额加上福利。2016年9月19日,肖某因车间突然爆炸,躲闪不及而受到严重伤害,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半年后,刚刚出院的肖某便向公司索要住院期间的相关待遇,但公司却只同意向其给付月基本工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1、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 因此,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关系不大。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也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时,可参照...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工程都必须经验收后才能进行销售。建筑工程具有庞杂性,按照标准将其划分为一个个的小工程有助于尽快完成验收工作。划分后,在发现不合格的地方后,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辨别出示那方面的技术问题出现了偏差。那么,究竟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标准 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加班工资怎样计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工厂倒闭欠工资怎么办?
      工厂倒闭欠工资怎么办? 工厂倒闭欠工资怎么办? 1、公司破产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可以直接管理人索要。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


·做工伤鉴定啥时间做最好?
      关于做工伤鉴定的时间,社会上一直争议不断,有人认为越早做越好,害怕错过期限,有人则认为越晚越好,因此这样可以申请一笔数额不小的误工费。做早了,钱就少,晚点做容易错过鉴定最佳时机,那么到底做工伤鉴定啥时间做最好呢?接下来请听我们为你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做工伤鉴定啥时间做最好 在出院以后马上要做也不是不可以,不过大部分情况下伤势较严重的话都是在治疗终结三个月做鉴定最好,因为一般到这个时间你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基本恢复好了,而且还有...


·公务员工伤认定眼病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无论是从事什么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无论从事的工作是什么性质,都会遇到工作中意外受伤的可能性,这时就要进行公务员工伤认定,了解公务员公伤认定的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下以公务员工伤认定眼病的流程为例,经行详细的流程简介。 (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尽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日期: 1、用人单位应...


·基础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基础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建筑。建筑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对自身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国家在对一些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时候,对验收的内容,是有着明确规定的。那么,基础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基础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应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


·工人工伤死亡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
      有时候工人不幸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就要对其家属进行赔偿。为了保障其家人的生活,补偿金里面是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 那死者未成年的子女是肯定可以领取的,那么,工人工伤死亡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一下吧。一、工人工伤死亡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亡职工有子女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如果是孤儿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可领取直至其年满18周岁,具体...


·国家机关工作在审核行为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时,首先要审核其是否满
      国家机关工作在审核行为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时,首先要审核其是否满足设立公司的条件,其次还要审核设立公司的流程是否正确,如果其滥用职权,批准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成立,那将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受到刑事处罚,那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呢?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