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赔偿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通常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最长就是一个月,因此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要是超过30天的话就会认定为拖欠工资。此时,无论用人单位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出现拖欠工作的情况,作为劳动者其实都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过在此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
  
  
  


·作为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因此,很多时候需
      作为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因此,很多时候需要根据单位的安排来做事,这就包括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单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告诉您单位能否随意安排加班。 一、单位能否随意安排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


·劳动法规定异地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劳动法规定异地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一、劳动法规定异地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第1、双方自行协商。 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2、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 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


·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若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则此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认定的,此时认定部门一般就不会再受理申请了。那我国法律中规定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在能源紧张的今天,建筑节能工程成为了建筑项目重要的配套工程,其中又可细分为墙体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及室内节能工程。节能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物的使用,并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那么,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1、对政府的责任进行强化,促进建筑工程中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建筑节能工作首先必须依靠政府行为强制推行...


·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代表着毫无风险,因为我们很可能由于某些事情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当我们被辞退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您不要着急,下面的我们将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公司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需要几天?
      公司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需要几天?公司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想要辞职或者是辞退都需要提前三天。《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如何解决工程纠纷?在线咨询 > 一、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
      如何解决工程纠纷? 一、常见的工程纠纷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


·疫情时间不让员工回家违法吗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如果限制员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则不违法。如果是因为满足企业日常运营的需求,需要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


·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如果在医疗期后可以从事其他岗位,应当安排其他岗位,只有确实无法从事其他工作了,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视为违法解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于是,与之配套的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的很快。装修工程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的商品房的使用效果和美观程度,在人们审美不断提高的今天,更有必要对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提出要求,那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下面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术语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


·工伤认定不做伤残鉴定是否可以申请
      社会公共秩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井然有序的,同理,我国的机关行政单位在开展某项具体工作的时候,对当事人也是有要求的。比如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有少数人员当初放弃了做工伤认定,可是在以后的生活当中,感觉自己的劳动能力还是受到了影响,又想在不做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接申请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不做伤残鉴定是否可以申请? 一、工伤认定不做伤残鉴定是否可以申请? 1、按规定,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不会再受理;2、没有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