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铺员工在商场摔伤的话谁来承担责任?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商铺员工在商场摔伤的话谁来承担责任?商场每到周末就人流量很大,有些商场设施陈旧,管理不善。遇到下雨地面湿滑,商场没有及时打扫清洁,商铺员工在商场摔伤的话,谁应该承担责任呢?商场在日常经营中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且看带来的分析。
  一、谁来保障商场员工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场管理人对其管理区域内的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商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下雨天,商场没有清理积水,地面湿滑,导致商铺员工摔伤。那么商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三、商铺员工不慎摔倒,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可以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由此可见,如果是商场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商铺员工在商场摔伤的话,商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另外,员工还可以和用人单位,也就是商铺就摔伤情况做工伤认定,因为这是在工作时间出现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范围。


·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处理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有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微妙的,平时相安无事,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甚至会出现非常多的劳动纠纷问题。有时候员工在做工伤鉴定以后,用人单位甚至也不会对员工进行赔偿,这样做很明显是违反我国规定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处理? 一、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处理?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怎么解决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怎么解决 经常都会听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了,这样的情况无疑是对农民工利益的损害,因此急需解决,否则就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那实践中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当事人应该怎么来解决比较好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怎么解决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多少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个15日内指的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够30天后再经过15天,现在不用单位同意,到30天劳动者就可以走人。再过15天单位就必须给劳动者办理各种手续。包括解除合同证明,是得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等三十天。才能再和别的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的公积金和保险转交手续等原单位给劳动者办完...


·上下班时间想走就走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时间想走就走算不算工伤?不算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模板?
      在工作中,遇到一些用人单位出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那么,我们要依法去处理和协商这样的事情,了解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那么,我们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模板有怎样的了解呢,下面让为我们分享一下吧!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模板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模板 同志于 年 月 日进入本单位工作,现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满:期满时间 年 月 日 2、单位辞退:辞退时间 年 月 日 3、本人...


·劳动赔偿金如何计算年限一般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劳动赔偿金如何计算年限一般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中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于是首先要确定经济补偿金该给多少,这里面就涉及到确定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其实也可以说成是赔偿金的年限。具体如何计算,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后果
      要先看合同规定。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没有经过专项培训,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企业用工情况的时候,如果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现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给予立案处理。那么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是什么?各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通过一篇短文和您做个简单分享。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一、登记立案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一、案例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单价为总费用单价,含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业主认为应扣除原合同总价中铝合金门窗暂定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再以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计取税后独立费。施工企业认为应以分包合同的价格做材料价差处理,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形成造价纠纷。 本工程造价纠纷的分歧在于没有厘...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工伤事故是在职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受伤事故。工伤事故会给受伤职工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也会相应的花销。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可依法索赔。具体来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经常需要做的鉴定,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有争执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工程的价值,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呢?今天我们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相关问题来做一简单说明。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开展工作的复杂性。 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