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辅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比较严重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1、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犯罪。“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渎职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渎职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2、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3、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渎职,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帮助犯罪人员逃跑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该罪名的认定,一般是判断其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是否存在向犯罪主体通风报信等的行为,一旦确定确实在帮助犯罪主体逃跑,该公职人员无疑是会被开除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几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几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刑,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


·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有哪些,贪污罪的刑法相关规定有哪些?
      近两年来,国家反腐力度是越来越强,很多官员因贪污罪落马,而锒铛入狱,这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表现。所以,了解贪污罪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有哪些?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


·打架只有轻伤就会判刑吗
      现阶段社会打架斗殴现象持续发生,这种现象不仅影响社会风貌还会造成人身伤害,很多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打架斗殴造成轻伤后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人想知道打架只有轻伤就会判刑吗?以及只造成轻伤后有什么规定?为您解答。 一、轻伤的概念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二、打架只有轻伤就会判刑吗 1)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打架刑事拘留最长多久的时间
      打架刑事拘留最长多久打架斗殴刑事拘留日期大概是在3-14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


·疫情期间诈骗犯罪怎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缓刑执行完毕是代表刑罚执行完毕了吗
      缓刑执行完毕是代表刑罚执行完毕了吗?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依法判决。《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侵犯财产罪也就是侵害财产罪,这并不属于《刑法》中单独的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其中就包括了我们熟知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等。一般在对侵犯财产罪定罪的时候,往往都是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那从法律角度看究竟什么是侵犯财产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其实就是指故意毁坏公私的财务或者是非法占有公私的财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这...


·恶意套现多少构成犯罪
      恶意套现多少构成犯罪?非法套现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对新罪的追诉的规定是什么?
      对新罪的追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对新罪的追诉的规定是什么? 对新罪的追诉的规定是追溯时效期限是两年,追诉新罪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分为几种?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


·治安拘留5天在里面做什么?
      治安拘留5天在里面做什么?治安拘留5天,在里面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道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二、治安拘留可以探视吗?治安拘留一般不能探视。一般的探视规定如下:(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