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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
  
  二、租房合同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三、租房违约赔偿金的标准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人不是不能和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在约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的话一定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才行。不然的话,出租人强行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相信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也很清楚,当然了,解除合同这件事情也不是只能有出租人的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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