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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1990-02-26)


  为了加强对邮电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统计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一、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的,应予立案。一百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下同)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二、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或者私拆包件从中窃取内件(以下简称窃取包件)的,应予立案。窃取包件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窃取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三、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者毁弃电报的,应予立案。十封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五十封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四、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者毁弃报刊一百份以上的,应予立案。一千份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五千份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五、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邮电款(即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农话款等,下同)一百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六、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者冒领用户汇款、邮政储蓄款的,应予立案。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五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七、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邮电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邮电款一百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末还的,应予立案。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八、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等,骗取邮电款的,应予立案。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九、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泄露通信秘密的,应予立案。窃取、泄露机密级通信秘密的为重大案件;窃取、泄露绝密级通信秘密的为特大案件。 


  

 十、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通信工具走私、投机倒把的,应予立案。走私、投机倒把物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牟利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牟利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贩运毒品的为重大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特大案件。


  

 十一、盗窃或者以阻断通信为目的破坏国家一、二级通信干线、市话线路(包括电杆、电线、电缆、拉线、线担、隔电子等),造成通信阻断,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十二、盗窃或者以阻断通信为目的破坏邮政、电信设备,致使通信阻断,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十三、抢劫邮电营业厅(室)、邮政车、船,或者抢劫提送邮电款车辆、或者劫持提送邮电款人员的,应予立案。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或者致人受伤的为重大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十四、窜入邮电局(所)机房、话务室滋扰闹事,影响正常通信的,应予立案。阻断通信的为重大案件;阻断通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职工遭杀害,被强奸的为特大案件。


  

 十五、橇窃邮电局(所)营业厅(室)、邮件库房(场地)或者金库、窃取邮件、邮电款、集邮品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十六、抢劫、盗窃邮件的,应予立案。抢劫、盗窃机密邮件的为重大案件;抢劫、盗窃绝密邮件的为特大案件。


  

 十七、邮寄爆炸邮件发生爆炸、失火的,应予立案。发生爆炸、失火,毁坏包件十个以上,或者毁坏函件一百件(封)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或者职工受伤的为重大案件;毁坏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毁坏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职工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十八、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邮资凭证的,应予立案。情节严重的为重大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特大案件。


  

 十九、立案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二十、其他邮电通信案件,可比照本立案标准中的相关条款,予以立案。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该《规则》...


·立案的材料来源
      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现将《规定》中涉及土地违法方面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检察
院确定的立案标准,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附件:《最高人...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布时期:1990-0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


·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


·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2001-03-09)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


·听到亲友被抓关押在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当听到或了解到亲人朋友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不要惊慌,先要尽力搞清楚涉嫌什么罪名、哪个公安和检察机关抓捕的、关在那个看守所。至于如何了解罪名、关押地点,可以到经办侦查机关询问主办警官。
     其次,了解到基本情况后或者无法了解相关情况的,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涉嫌罪名、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亲人朋友,询问口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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