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另一方承担债务是否允许?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夫妻另一方承担债务是否允许?夫妻另一方承担债务是允许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出台,有着特殊经济背景下,对实务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转移财产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的规制。实践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规则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举证的困难,就直接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将可能涉及到非法债务或者恶意串通的债务加之到未举债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执行阶段适用这条,未经审判直接将乙方作为被执行人,这其实是一种对当事人诉权和抗辩权的剥夺。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很多的夫妻在结婚之后,经济生活发展的并不是特别好,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借款,借款它是有相应的借条的,当到期之后还不上款项的话,夫妻双方都有一个偿还的义务,但是离婚的时候将这种债务归于一个人身上也是可以的。
  
  
  


·只有借条没有流水对方不还钱怎么起诉
      只有借条没有流水对方不还钱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二、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有欠条起诉要请律师吗
      有欠条起诉要请律师吗 在人们眼中,律师就是靠着打官司挣钱的。但是很多人对律师存在误区,诉讼是不是必须请律师呢?有欠条起诉要请律师吗?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一、有欠条起诉要请律师吗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有律师,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是可以不用请律师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的,所以,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以后就是可以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比当事人更...


·股权转让前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前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前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规定 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因此,新股东如在股权转让前未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作尽职调查及了解,新股东经营公司,将承担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


·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可以怎么办
      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可以怎么办一、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即能否仅仅起诉其他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有些时候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可能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是有欠债的,但此时自己对这样的债务却是一无所知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是否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呢?也就是说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还债吗 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应属于其个人债务。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


·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的应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的应该怎么处理 一、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的应该怎么处理 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


·在我国银行放款要不要等他项权 在我国可能办理过民间借贷的朋
      在我国银行放款要不要等他项权 在我国可能办理过民间借贷的朋友都知道,如果抵押物是属于自己的房产的话,那么,正常情况下都是应该要办理他项权证的。而且就拿您最熟悉不过的房贷来说,在银行办理房贷的时候,肯定银行是会将房产作为抵押物的,那么,在我国银行放款要不要等他项权?这一点对您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 一、在我国银行放款要不要等他项权? 银行控制风险的需要。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后,就有这个他项权力证书。 这个证书就是抵押的保障(只有...


·退股款转化为借条可以吗?
      退股协议是股东收回投资时将股权转让而签订的协议,而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如果公司不能够及时偿还股东的退股款,那么可以将退股协议变成借款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订单合同条款范本的内容
      订单合同条款范本的内容 现实生活中,在签订有关订单合同的时候,经常不知道其合同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条款,因此,经常有人在已经签订了有关订单合同之后才发现有的条款缺少或者不恰当。那么,订单合同条款范本一般都有些什么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订单合同条款范本的内容 订单合同条款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连带责任条款和规定
      连带责任条款和规定实践中,我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立法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就是连带责任制度。通常,连带责任制度规定的连带责任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下面,我们着重为您介绍,我国法律对于连带责任条款和责任类型的规定,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一、连带责任条款 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